发生车损事故,驾驶人安排他人“认驾”,70余万元保险被拒赔,法院判了

云之风
 来自宁夏回族自治区

一场无人伤亡的车损事故发生后,报警、报险、有人留守,看似处置周全,可实际驾驶人已经离场,留下的是冒充驾驶人“顶上去”的同事。三个月后,一纸拒赔通知让70余万元理赔款彻底落空。安排他人顶替事故核查,算不算“隐瞒事故事实”?近期,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交通事故发生后驾驶人离开现场、保险公司因驾驶人顶替而拒赔的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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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某科技公司名下有一辆新能源轿车,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及新能源商业车险,车损险保额510.8万元,案涉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

2025年5月,某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单独驾驶投保车辆与案外人赵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事故,造成车损,但无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后赵某报警,张某先行离开事故现场,并安排后续事宜由其公司下属李某留守现场处理。交管部门出具首份事故认定书,误将李某登记为案涉车辆驾驶人。

此后,保险公司在事故调查中对驾驶人身份提出疑问。交管部门经进一步核查,于2025年7月重新出具事故认定书,撤销原认定书,确认张某为事发时实际驾驶人,并载明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张某存在酒驾、逃逸、逃避赔偿等行为。双方前期就定损理赔进行沟通,后该公司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以存在调换驾驶人、伪造事故事实为由出具拒赔通知书。

某科技公司起诉至法院,称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不存在免赔事由,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七十余万元及其利息。某保险公司表示,事故关键核查阶段,实际驾驶人离场、他人顶替报备处置事故,属于刻意隐瞒真实情况、干扰事故现场核查的行为,符合保险条款免责情形,不应承担赔付责任。

闵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活动严格遵循最大诚信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相关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有义务如实说明事故情况,配合查清事故原因、性质和损失,不能伪造、隐瞒关键事实。

本案中,事发车辆实际驾驶人是张某。在交警尚未到场开展现场核查的关键节点,张某没有留在现场配合调查、如实陈述事发经过,反而让员工李某留守现场。李某还向保险公司调查员自称是车辆驾驶人。

法院认定,张某、李某二人的行为规避了公安机关对实际驾驶人的相关检验,直接造成第一份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出错,也致使保险人无法在第一时间核查真实驾驶人状态及事故成因,属于隐瞒事故事实、隐瞒关键证据的行为,违反保险最大诚信原则及被保险人的法定协助义务。

最终,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某科技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判决后,原告某科技公司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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