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田区住建局公布建筑废弃物违法排放典型案例,最高罚款7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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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北京市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推动建筑废弃物依法依规处置,深圳市福田区住房和建设局近日公布近期查处的几起建筑废弃物违法排放典型案例,通过以案释法、以案促改,增强企业和从业人员的法治意识与规范处置观念。

案例一:某施工单位未办理排放核准擅自排放建筑废弃物案

2025年12月,深圳市福田区住房和建设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某施工单位虽已办理《拆除工程备案》,但未按备案要求对建筑废弃物进行现场处理利用,在未办理建筑废弃物排放核准的情况下,擅自排放建筑废弃物约2000立方米。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依据该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二款,福田区住房和建设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7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某施工单位未办理排放核准对外排放建筑废弃物案

2026年3月,深圳市福田区住房和建设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中发现,某施工单位未办理建筑废弃物排放核准,擅自将240立方米建筑废弃物排放至外市。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依据该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二款,福田区住房和建设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56万元的行政处罚。

温馨提示:

一、责任主体

(1)建设单位(首要责任方)

应将建筑垃圾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施工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污染防治责任;建立分类收集、贮存及台账管理制度;将建筑垃圾减量化目标和措施纳入招标文件和合同文本;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应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绿化、铺装或遮盖。

(2)施工单位(直接执行者)

应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并报备案,及时清运并按规定利用或处置;建立管理台账,分类收集、贮存;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采取覆盖、洒水抑尘等措施;向施工场地外排放建筑废弃物的,应事先办理排放核准;不得将工程渣土、工程泥浆与其他建筑垃圾混合运输;应将建筑垃圾产生量、种类、清运时间、去向等信息在施工现场公示。

(3)监理单位(现场监督方)

应监督施工单位落实建筑垃圾源头减量措施;发现施工单位违反规定处置建筑废弃物的,应当及时制止。

(4)运输企业(运输主体)

应建立建筑垃圾运输管理台账;运输车辆应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有效措施防止遗撒,不得擅自倾倒、抛撒建筑垃圾;应按照处理方案确定的时间、路线、方式、场所进行运输;保持车辆行驶记录、卫星定位等电子装置正常使用;车辆出场前必须冲洗干净,严禁超载、沿途洒漏造成环境污染。必须前往备案的消纳场所消纳建筑垃圾。

(5)消纳场(受纳场所)

应依法取得相关审批和备案,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不得将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危险废物混合收纳。

二、主要违法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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