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某某、景某、邓某某、李某某在乌兰察布被查

城市速递
 来自北京市

点蓝色字关注“乌兰察布云”

为增强广大交通参与者

交通安全意识和文明守法意识

化德县交管大队

不定期对典型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曝光

希望广大驾驶人

摒弃交通陋习 安全文明出行

案例一

2026年9月17日20时35分许,肖某某驾驶号牌为浙BB***Q的小型汽车行驶至化德县益民大街与工业路交叉路口处路段时,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化德县交管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仪检测结果为:52mg/100ml。

图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肖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500元,驾驶证记12分并暂扣6个月的处罚。

案例二

2026年9月19日6时38分许,景某驾驶号牌为晋BN***9的小型汽车行驶至化德县警民路与长丰大街交叉路口处路段时,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化德县交管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仪检测结果为:40mg/100ml。

图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景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500元,驾驶证记12分并暂扣6个月的处罚。

案例三

2026年10月6日23时34分许,邓某某驾驶号牌为晋B8***3的小型汽车行驶至化德县金三角路与长安大街交叉路口处路段时,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化德县交管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仪检测结果为:61mg/100ml。

图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邓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00元,驾驶证记12分并暂扣6个月的处罚。

案例四

2026年10月8日13时28分许,李某某驾驶号牌为豫U3***0的小型汽车行驶至化德县建设路与先锋大街交叉路口处路段时,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化德县交管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仪检测结果为:41mg/100ml。

图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李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500元,驾驶证记12分并暂扣6个月的处罚。

酒驾会受到哪些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将醉酒驾驶机动车列入危险驾驶罪,处拘役,并处罚金;

将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列入危险驾驶罪,处拘役,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一、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二、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记12分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零容忍”

严查各类重点违法行为不是为了处罚

而是为了防止引发交通事故

乌兰察布交警再次提醒

恪守交通法规,文明安全出行!

▼

点击↓↓ 查看更多新闻

来源 / 乌兰察布市交通管理支队、化德县交管大队

编辑 / 张 丹

校对 / 王 婧

编审 / 滕 佳

终审 / 王少贤

热点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