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6年04月27日19时50分,兰某某驾驶小型汽车,在山东省菏泽市成武县永顺路与古城街交叉口与刘某某骑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电动自行车驾驶员刘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当事人兰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之规定,负同等责任;当事人刘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之规定,负同等责任。
交警提示
红灯是生命防线,机动车、非机动车都必须严格遵守信号灯指示。无论驾车还是骑行电动车,途经路口务必减速观察,切勿抢红灯、闯信号。一次侥幸抢行,极有可能酿成事故,不仅会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还要承担相应事故责任。文明出行,严守交规,平安才能常伴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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