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到“山寨手机”未当场验货就只能自认倒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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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北京市

近日,碑林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手机买卖纠纷。法院最终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全部货款,并支付逾期退款利息。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原告是从事电子产品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出售、回收各类手机、平板等电子产品。

2025年12月,原告在被告个人处购买了四部内存为512GB的iPhone 17ProMax手机,并支付货款46360元。原告收货当日仅对手机包装外观是否完好进行了查验。次日开机检查时发现,涉案手机虽在产品包装、外观标识等方面仿造正品iPhone手机,但实际搭载安卓操作系统,无法登录iPhone官方应用商店,也无法使用iPhone特有系统功能,并非约定的正品iPhone设备,存在重大质量瑕疵。原告随即向被告提出手机系仿冒产品,要求其退还全部货款。

被告辩称,案涉手机系通过官方平台购买,原告在货物交付当日已经签收,并未对手机质量问题提出异议,收货次日才提出异议,应视为其已认可货物质量合格,无权主张退货退款,故拒绝退还货款。

双方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退还货款并支付逾期退款利息。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诚信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原告已按约支付货款,但被告交付的标的物与约定的正品iPhone手机在设备系统、核心性能上完全不符,存在根本性质量瑕疵,构成根本违约。

法院指出,案涉手机系“表里不一”的仿冒产品,其真伪、系统属性属于隐蔽性质量瑕疵,无法简单通过查看外观直观识别,通常需要在拆机实际使用后方能发现。原告在收货次日拆机后发现标的物重大隐性瑕疵,即向被告提出异议,并已向被告退还手机。结合标的物性质、检验难易程度、交付时间以及原告提出质量异议时间等因素,应认定未超出法定合理检验期间,原告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了瑕疵通知义务;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抗辩的事实,抗辩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全部货款并支付逾期退款利息。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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