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石首市消防救援局在对辖区一物业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开展消防设施年度检测,针对该场所存在的火灾隐患,消防部门依法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整改到位。
限期届满,依法复查,发现该公司隐患仍未整改,违反了《湖北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湖北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消防部门依法给予该企业罚款人民币9000元的行政处罚。
消防普法
《湖北省消防条例》
第三十一条 设置有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等自动消防系统的单位,应当委托符合从业条件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对自动消防系统每年进行一次以上的检测和维修。消防控制室应当二十四小时有操作人员值守,及时处理报警信号。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有关单位未依法对自动消防系统进行检测和维修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高层住宅消防安全
“防”大于“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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