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和人员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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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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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对象

凡接受出境入境人员委托,为旅游、商务、学习、工作、定居等活动提供出境入境政策咨询、证件代办、手续办理等中介服务,并按照约定收取相关费用的我市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管理人员、直接为出境入境人员提供中介服务的工作人员,均需在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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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时限

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应当自设立之日起15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在《国务院关于出境入境管理的规定》施行前已经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应当在2026年9月15日起90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已经设立的机构后续根据需要拟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应当自开展相关业务之日起15日内办理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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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条件

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没有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三)有具备出境入境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等专业知识的工作人员和与所从事中介服务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场所;

(四)直接为出境入境人员提供中介服务的工作人员没有因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妨害国(边)境管理的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包括人员管理、教育培训、资料保存、数据安全、合规管理等。

从事出境中介服务的,还应当已经与境外有关服务机构建立合作关系或者签署有效的合作意向书。

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应当保证提交的备案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在备案时弄虚作假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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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材料

(一)

备案登记

我市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应当向所在区公安分局出入境管理机构备案。跨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分别向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备案。

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管理人员以及直接为出境入境人员提供中介服务的工作人员,应当由所在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1.填写完整的《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备案信息表》;

2.填写完整的《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人员备案信息表》及备案人员的身份证明、劳动关系证明(社保证明或劳动合同);

3.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直接为出境入境人员提供中介服务的工作人员的《无相关犯罪记录声明》;

4.从事中介服务活动的主要经营场所所有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

5.人员管理、教育培训、资料保存、数据安全、合规管理等相关管理制度的具体说明或者自评报告;

6.从事出境中介服务的机构与境外有关服务机构签署的合作协议文本或者有效合作意向书,以及建立合作关系的情况说明;

7.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和机构委托书(经办人应为备案机构工作人员)。

(二)

备案变更

已经备案的机构的名称、主要经营场所、备案人员、业务范围、与境外机构合作情况或者机构联系人和电话号码、互联网邮箱地址、网站或者其他媒体账号等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原备案的公安分局出入境管理机构办理备案变更,提交备案变更信息表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备案变更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换发备案凭证。所需材料如下:

1.原备案凭证;

2.填写完整的《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备案变更信息表》;

3.变更证明材料(根据变更事项提供)。

(三)

备案注销

已经备案的机构具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原备案的公安分局出入境管理机构注销备案、交回备案凭证:

因不再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自行申请注销的;

因解散、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法定事由终止营业的;

被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有关主管部门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的。

所需材料如下:

1.原备案凭证;

2.相关证明或申请材料。

(四)

注意事项

1.所有凭证材料核验原件并提交复印件1份,均应使用A4纸。

2.所有外文资料需由翻译公司翻译成中文,并加盖翻译公司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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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备案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凭证。

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相关机构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15日内补正。无正当理由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当次备案。

06

表格下载

附表一

附表二

附表三

附表四

07

咨询服务热线

022-12367

08

办公时间及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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