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安严查!摩托车不戴头盔最高罚50记1分,电动自行车罚30,加装遮阳伞罚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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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大群众、摩托车及电动自行车驾驶人:

为扎实推进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减量控大”工作,进一步规范辖区道路交通秩序,有效防范涉摩涉电交通事故,保护广大交通参与者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定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决定自即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在全县范围内持续开展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骑乘人员不佩戴安全头盔、非法加装遮阳伞(雨棚)违法行为专项查处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应当规范佩戴安全头盔并系扣牢固,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公安交管部门依法处30元罚款;驾驶摩托车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依法处50元罚款,驾驶证一次记1分;乘坐摩托车未佩戴安全头盔的,依法处50元罚款。

二、严禁擅自为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加装遮阳伞、雨棚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装置;已经加装遮阳伞、雨棚的,请自行拆除。拒不拆除、驾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交管部门将依法强制拆除装置,并处50元罚款。

三、专项整治期间,公安交管部门采取“定点检查+流动巡逻”相结合的勤务模式,在辖区主次干道、乡镇墟场、村口路段常态化开展执法整治,对上述交通违法行为严格依法查处。

安全头盔是生命防护屏障,遮阳伞属于危险改装装置,极易引发侧翻、刮碰事故。请广大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主动拆除非法加装的遮阳伞,养成骑乘佩戴安全头盔的良好习惯,文明守法出行,共同维护安全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

定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2026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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