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负责人恶意欠薪获刑

城事通
 来自北京市

近日,福清法院审结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企业负责人李某因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

经查,李某系某服饰有限公司实际经营者,长期雇佣庞某等17名工人务工。公司停业后,李某无故拖欠17名工人劳动报酬,金额累计达14万余元。多名工人多次联系李某协商讨薪,但李某拒接电话、不回复信息,以失联方式逃避支付义务。

工人向福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维权后,该局核查欠薪人数、金额及相关事实,依法向李某送达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其于2024年10月8日前足额结清全部拖欠工资。李某逾期未支付,拒不履行整改义务。

因涉嫌刑事犯罪,该案被人社部门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案发后,李某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全部违法事实,并积极与17名工人协商沟通,全额结清所有拖欠工资。

福清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以逃匿方式拒不支付多名劳动者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部门责令支付仍拒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结合其具有自首、全额退付工资、积极整改纠错等从轻情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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