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深刻吸取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教训,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震慑作用,推动安全监管关口前移,督促企业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压紧压实安全生产责任,精准防范化解各类重大安全风险,现集中曝光一批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典型案例,旨在以案为鉴、以案明纪、以案促改,警示辖区各企业时刻绷紧安全生产思想之弦,严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常态化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全面堵塞安全管理漏洞,坚决防范各类安全事故发生,牢牢守住安全生产底线。
案例一
基本案情:2026年4月,乌达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监督执法人员对某建筑施工项目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时,发现该项目施工现场存在重复接电和绝缘接地测试数据与实际不符等问题,且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管理不规范。
处理结果:上述行为违反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66 号)第七条第(三)项“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 的规定;同时,绝缘接地测试资料不实,违反第十四条关于安装单位应当出具真实自检合格证明的要求。执法人员现场下达《安全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该项目限期整改,相关线索已移交乌达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并依法对其作出罚款5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基本案情:2026年5月,乌达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监督执法人员对某建筑施工项目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时,发现该项目施工现场存在架子工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处理结果:该项目违反了《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第四条:施工安全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有效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执法人员现场下达《安全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该项目限期整改,相关线索已移交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并依法对其作出罚款3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基本案情:2026年8月,乌达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监督执法人员对某建筑施工项目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时,发现该项目施工现场存在塔吊跨过架空高压线作业,力矩限位器被违规破坏前移。
处理结果:该项目违反了《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第八条:建筑起重机械及吊装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四)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装置不齐全、失效或者被违规拆除、破坏。执法人员现场下达《安全隐患停工整改通知书》,责令该项目停工整改,相关线索已移交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进行行政处罚。
案例四
基本案情:2026年8月,乌达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监督执法人员对某建筑施工项目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时,发现该项目施工现场存在大量可判定为有限空间的阀门现浇井,未进行有限空间辨识,未设置警示标志。
处理结果:该项目违反了《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第十一条:有限空间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未辨识施工现场有限空间,且未在显著位置设置警示标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执法人员现场下达《安全隐患停工整改通知书》,责令该项目停工整改,相关线索已移交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进行行政处罚。
案例五
基本案情:2026年8月,乌达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监督执法人员对某建筑施工项目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时,发现该项目施工现场存在异型脚手架未编制专项方案,异型脚手架属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处理结果:该项目违反了《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第四条:施工安全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编制、未审核专项施工方案,或专项施工方案存在严重缺陷的,或未按规定组织专家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执法人员现场下达《安全隐患停工整改通知书》,责令该项目停工整改,相关线索已移交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进行行政处罚。
来源:乌达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编辑:刘学颖
初审:王海燕
二审:杨勇
终审:杨延岭
出品:乌海市融媒体中心
转载请注明来源于乌海市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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