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奶奶全职帮子女带孩子,一场交通事故让其无法继续照料家庭,索赔误工费时遭到对方拒绝。帮忙带孩子是家庭义务还是具有经济价值的劳动?退休老人能否主张误工费?
近日,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认定退休老人长期承担照料孙辈等家庭劳务,具有经济价值,判决支持误工费8650.19元。
2025年7月,殷奶奶驾驶摩托车与尹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公安交管部门认定殷奶奶负主要责任,尹某负次要责任。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殷奶奶因交通事故致左胸多处肋骨骨折,构成十级伤残。
事故发生时殷奶奶已满56岁,一直在孩子家帮带两名孙子孙女,发生交通事故后孩子没人带,殷奶奶遂要求尹某赔偿误工费。尹某认为殷奶奶已经到了法定退休年龄,帮子女带娃属于义务帮忙行为,没有工资收入,不构成误工费损失。
双方就赔偿未达成一致意见,殷奶奶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尹某赔偿包含误工费在内的多项损失共计14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能否支持殷奶奶的误工费。
人身损害赔偿中的误工费赔偿项目,旨在填补受害人因侵权行为造成的劳动利益减损,并不以受害人是否获取社会劳动工资收入作为唯一认定标准。
事故发生时殷奶奶虽已56周岁,未从事有偿社会劳动,但其并未丧失劳动能力,且事故发生前长期承担照料孙辈等家庭劳务,该部分家庭劳动客观上替代了家政、育儿看护等市场化服务,具有相应劳动利益价值。
案涉交通事故致殷奶奶人身受损,其在一定期间内无法继续完成原有家庭照料事务,家庭需要增加开支更换人员带孩子,造成其家庭劳动利益实际减损,该损害结果与案涉侵权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对殷奶奶主张的误工费,法院酌情认定为8650.19元。
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超过部分,由承保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殷奶奶与尹某均未投保交强险,殷奶奶的损失应先由尹某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3万余元,交强险外的损失由尹某按交通事故责任比例30%赔偿。关于尹某的财产损失,应由殷奶奶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先行承担。抵扣后,尹某应赔偿殷奶奶损失共计12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尹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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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人民法院报
责编丨谭双梅
校对丨麦雪莉
审核丨唐海波
终审丨段钦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