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10月15日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日前,青海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原党组书记、主任朱小青(正厅级)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一案,由青海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青海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海南州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海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朱小青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海南州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朱小青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朱小青身为国家工作人员,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当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朱小青 资料图
擅权妄为
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2026年5月23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消息,朱小青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主动投案,接受青海省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2026年8月17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消息,朱小青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通报称,朱小青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接受宴请;漠视组织原则,为他人调动工作提供帮助;廉洁底线失守,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违规出借公款;贪欲膨胀,将公权力当作攫取私利的工具,在人员工作调动、企业生产经营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擅权妄为,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朱小青严重违反党的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滥用职权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共青海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青海省委批准,决定给予朱小青开除党籍处分;由青海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来源:检察日报正义网
编辑:小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