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文明养犬公约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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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文明养犬公约

为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市民身体健康与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依据《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公约,倡议全体养犬人共同遵守:

一、依法养犬,规范登记

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包括双塔区、龙城区实行街道和社区管理的区域等,养犬人应自觉遵守养犬登记制度和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应主动为犬只接种狂犬病疫苗,领取免疫证明后及时到公安派出所办理《养犬登记证》、佩戴犬牌,并在免疫有效期满前按时续种。

重点管理区内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不得从事犬只养殖活动,不违反“一户一犬”相关要求。

二、安全养犬,防患未然

携犬出户时,须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束犬链(绳),并主动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等人群。

携犬出户时间限定为每日19时至次日7时,年审登记、就医等特殊情况除外。严禁携带犬只进入大凌河景区、主次街路、公园广场、学校、医院、商场等公共场所。

携犬乘坐电梯或上下楼梯,应避开高峰时段,为犬只戴嘴套或装入犬笼,并主动避让他人;不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外的公共交通工具。

发生犬只伤人事件,应立即将伤者送医诊治并垫付费用,主动承担法律责任与经济赔偿。

三、卫生养犬,爱护环境

携犬出户务必携带清理工具,即时清除犬只户外排泄物,妥善处置后投放至垃圾箱,不污染公共环境。

应定期为犬只洗澡、体检,做好寄生虫防治,保持犬只卫生,防止疫病传播。

不纵容犬只践踏草坪、花坛等公共区域,维护市容整洁。

四、文明养犬,尊重他人

应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犬只狂吠,尤其在早、中、晚居民休息时段,避免干扰邻里正常生活。

应善待犬只,为其提供必要的饮食、护理与医疗条件,不虐待、不遗弃。因故无法饲养时,应将犬只转让给符合条件者或送交收容场所,并办理相关手续。

应主动配合公安、城管、畜牧、物业等部门的养犬管理工作,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友善处理因养犬引发的邻里纠纷。

五、违法追责,共筑和谐

违反本公约及相关法律法规,存在违反规定时间地点遛犬、不牵绳遛犬、违规豢养大型(烈性)犬、携犬进入禁入区域、放任犬只扰民伤人等行为的,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文明养犬彰显个人素养,更承载社会责任。让我们携手践行公约,共创人犬和谐的美好朝阳!

举报电话:110

朝阳市公安局

2026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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