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住房公积金|购买自住住房支付首付款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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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北京市

通讯员杨永谱 黄楚

1.办理条件:

(1)申请人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为正常缴存状态;

(2)申请人及配偶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3)申请人及配偶购买本市自住住房可在办理贷款前申请提取;

(4)提取资金由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直接划转至房地产开发企业账户或卖方(个人)指定账户;

(5)所购房屋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住房公积金中心签订了贷款合作协议的项目)向咸宁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出具《房地产开发企业承诺书》。

2.申请资料:

(1)身份证明资料: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

(2)购房证明资料:

新建商品房需提供《房地产开发企业承诺书》、《商品房认购书》、《个人委托承诺书》;

存量房提供《存量房买卖合同》原件、已过户到申请人名下的《不动产权证书》、契税税收完税证明,如不能提供的,进行事项承诺(可容缺办理、贷款申请时补齐,未申请贷款的自提取之日起 30 日 内补齐资料,否则提取资金应要求原路退回);

(3)其他资料:提取人为房屋产权人家庭成员的,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登记簿、出生证等能够佐证亲属关系的材料,如不能提供的,可以进行事项承诺)。

3.申请时效及额度:

(1)新建商品房自《商品房认购书》签订之日起,存量房自《存量房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 5 年内;

(2)可申请一次性提取本人及其家庭成员个人住房公积 金账户余额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提取额度与贷款额度之和不高于购房总价款;

(3)提取后,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至少保留 1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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