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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中共广元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广元市公安局
广元市人民检察院
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严厉打击“医闹”行为的通告
为维护全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诊疗秩序,保障医务人员和就医群众人身安全、人格尊严与合法权益,引导医患双方理性处理医疗纠纷,构建和谐医患关系,营造清朗网络空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央、省、市关于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有关部署,市卫生健康委、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市人民检察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在全市范围内联合开展涉医违法犯罪整治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线下扰乱医疗秩序、线上“网络医闹”、恶意投诉、恶意索赔等违法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依法明确打击整治行为范围
(一)线下扰乱医疗秩序违法行为
本类行为指:发生医疗纠纷或其他事由时,当事人、家属或利益相关第三方,拒不通过法定途径理性维权,在医疗机构及其周边区域,采取滋扰滋事、纠缠胁迫、损毁财物、人身侵扰等方式,干扰就医群众正常诊疗和医疗机构办公秩序,侵害医务人员人身权利、财产权益,胁迫医疗机构满足其不合理赔偿或者其他不正当诉求的行为。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1.在医疗机构诊疗区、办公区、出入口等区域围堵、冲击、占据场所,滞留不走,妨碍患者正常就医、工作人员正常履职,影响诊疗工作有序开展的。
2.在医疗机构内或周边拉挂横幅、摆放花圈、设置灵堂、焚烧纸钱、摆放遗像等,实施封建迷信祭奠活动,制造恐慌,扰乱公共秩序的。
3.对医务人员及工作人员实施纠缠、围堵、辱骂、恐吓、威胁,非法尾随跟踪,干扰正常工作生活秩序的。
4.殴打、故意伤害医务人员及工作人员,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5.故意损毁、抢夺医疗机构医疗设备、办公设施及其他公私财物,抢夺病历资料、医疗文书的。
6.纠集、教唆、煽动、委托第三方人员到医疗机构滋事闹事,扩大冲突事态,施压医疗机构的。
7.患者死亡后,家属以医疗纠纷为由拒绝将遗体立即移送至停尸房或殡仪馆,将遗体滞留在医疗机构内超过2小时的。
8.在医疗机构内扬言实施自杀、自残,以极端方式要挟医疗机构,干扰正常诊疗秩序的。
9.干扰、阻挠医疗机构正常急救、手术、接诊等诊疗活动开展,妨碍其他患者就医权利的。
10.以医疗纠纷为由,将患者滞留医疗机构,拒绝履行照护、缴费、配合诊疗义务的。
11.以医疗纠纷或与第三方存在纠纷为由,拒绝将符合出院指征的患者办理出院,继续占床并要求医院给予不必要治疗的。
12.其他在医疗机构及周边实施的扰乱医疗秩序、侵害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和就医群众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二)网络医闹违法行为
本类行为指:医疗纠纷处置过程中,患者、家属或利益相关第三方,拒不通过法定途径理性维权,借医疗纠纷名义,利用各类网络平台,采取编造歪曲事实、发布虚假恶意言论、非法泄露医务人员及涉医工作人员个人信息等方式,攻击、诋毁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及相关单位,胁迫相关主体满足其不合理赔偿或者其他不正当诉求的行为。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1.在各类网络平台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捏造、夸大事实或刻意隐瞒关键事实,诽谤、侮辱、威胁、恐吓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及相关单位工作人员的。
2.发布不实信息诬告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以此向行政主管部门、医疗机构施压,企图迫使医疗机构作出无事实依据的赔偿、对医务人员作出无依据处理的。
3.已有证据证实相关内容为虚假,仍然在网络散布所谓“黑幕”“回扣”“过度医疗”“违规操作”等不实指控的。
4.通过网络非法披露、窃取、不当使用医务人员个人信息,实施人肉搜索、电话滋扰,煽动线上线下围堵,侵犯医务人员隐私权、个人信息权益的。
5.组织、雇佣网络水军,借助网络恶意炒作制造舆情,假借维权名义向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实施敲诈勒索的。
6.使用人工智能技术深度合成、伪造虚假诊疗场景、医务人员不当言行音视频图片并公开传播,侵害医务人员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的。
7.拍摄医疗机构内摆设灵堂、焚烧纸钱等扰乱正常医疗秩序现场画面,通过网络传播,放大负面效应、扩大不良影响的。
8.发布煽动性、误导性言论,挑拨公众情绪,挑起医患对立,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9.医疗纠纷已经调解、医疗损害鉴定和司法裁判等法定程序办结,无新的事实和证据,仍持续在线上诬告、炒作抹黑的。
10.未经允许擅自对医务人员言行进行录音录像,恶意剪辑拼接后网络传播,诋毁、歪曲医务人员及医疗机构形象的。
11.其他通过网络实施,扰乱正常医疗秩序、侵害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三)恶意投诉、恶意索赔违法行为
本类行为指:医疗纠纷处置过程中,当事人、家属或利益相关第三方,明知自身诉求缺乏事实依据或者法律依据,不遵循法定渠道处理纠纷,以反复投诉、举报、曝光威胁等手段向相关单位施压,企图获取超出法定标准的赔偿补偿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1.捏造、虚构违法事实,向卫健、信访等部门多头、重复、越级进行虚假投诉举报,以及恶意攻击、骚扰、诬告国家行政机关和有关机构工作人员,耗费公共资源,干扰行政机关和有关机构正常工作秩序的。
2.以反复投诉举报、网络曝光、线下闹事作为要挟手段,向医疗机构索要明显超出法定责任范围的赔偿、补偿、道歉及其他不合理待遇的。
3.医疗纠纷经医患协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医疗损害鉴定、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定程序作出明确处理结论,无新事实、新证据,仍然持续重复投诉、无理缠访缠诉,强行索取额外利益的。
4.借投诉举报之名,胁迫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医疗机构对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分和调离岗位等无事实、无依据的内部处理决定的。
5.故意歪曲、夸大诊疗过程,伪造证据材料,通过投诉、举报方式诬告陷害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意图追究相关人员行政、刑事责任的。
6.唆使、委托第三方专业“维权”人员,以牟利为目的代理纠纷,教唆采取恶意投诉、要挟施压等方式向医疗机构索取高额利益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弄虚作假,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医疗争议、医疗纠纷的。
7.已获得合法合理赔偿,又就同一事件再次提出重复索赔,牟取不当利益的。
8.其他以非法手段实施恶意投诉、恶意索赔,扰乱医疗行业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
二、线索征集与处置
欢迎广大群众、医务人员、各级医疗机构积极举报上述涉医违法犯罪行为,主动提供相关线索、证据材料。各职能部门建立线索移送、协同处置工作机制,卫生健康部门接收投诉举报中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线索,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网信部门监测发现网络涉医违法有害信息,依法依规处置账号、清理违规内容,同步移交相关线索至公安、司法机关;公安机关对受理线索快速核查,及时固定证据,依法处置;检察机关对涉医案件依法开展法律监督,对重大案件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快捕快诉;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审判涉医案件,从严惩处情节恶劣的涉医犯罪。
对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治安处罚;涉嫌寻衅滋事、敲诈勒索、侮辱诽谤、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依法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举报电话:
市公安局110
市卫生健康委0839-3266771
三、畅通合法理性维权途径
发生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应当依法理性维权,禁止以闹事、网络炒作、恶意投诉等非法方式进行诉求。可通过以下法定渠道解决医疗纠纷:
(一)医患双方自愿协商和解。
(二)向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人民调解。
(三)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调解。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合法途径。
各医疗机构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主动告知患方合法维权渠道,规范做好病历封存、资料提供、争议沟通等工作。各相关职能部门将依法受理群众合理诉求,全力保障群众正当合法权益。
四、有关提示
本通告发布后,所有涉医违法行为人应当立即停止一切线下扰序、线上炒作、恶意投诉索赔等违法违规行为。对主动停止违法行为、主动消除不良影响、真诚认错整改的,依法酌情从宽处理;对拒不停止、顶风违纪、持续实施涉医违法犯罪、屡教不改、情节恶劣的,各职能部门将依法依规从严从重查处。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广元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中共广元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广元市公安局
广元市人民检察院
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6年10月12日
来源:广元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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