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一男子带领十多人注册公司、冒领、虚开超5000万元发票,获利6万领刑四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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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刑事终审裁定书,对韦某不服一审判决的上诉作出裁定:经审理认定一审定罪准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一审由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法院于2026年5月9日作出刑事判决。韦某因犯非法出售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陈某因犯非法出售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中国裁判文书网信息显示,韦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理由是被人利用拿自己的身份证去注册公司,并非主犯,一审量刑过重,请求改判从轻处罚。

自2020年9月至2021年7月,广西柳州男子韦某等15人在海南省三亚市各某局领取发票,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超5085万元,并获得好处费6万元;其同伙陈某虚开发票359万元,获利2500元。韦某还带领十多人到三亚市领取营业执照和发票,或者以他们注册公司的名义直接领取发票,再将发票通过快递邮寄到需求方指定的地址。

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法院判决书显示,因涉嫌虚开发票罪,韦某于2025年5月14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刑事拘留,6月17日被执行逮捕,并羁押于该市第一看守所。

一审法院查明,韦某为非法牟利,多次骗取和帮助骗取税务部门大量增值税普通发票后非法出售,获利6万元,已填开的发票票面金额共计50856284.48元,情节严重;陈某虚假设立登记注册公司,骗取税务部门50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后出售给他人,非法获利2500元,已填开的发票票面金额共计3590112.8元,情节严重。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出售发票罪,应依法惩处。

法院还认定,韦某被委任为在三亚市的接头人,多次负责带领十余人员领取营业执照和领取发票,或者以他们注册公司的名义直接领取发票,起主要作用。陈某自己注册的公司领取发票出售给他人,亦起主要作用。两人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但陈某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法院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韦某提出的上诉后,于近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法院认为,该案主要争议焦点为:一审认定韦某为主犯是否正确;一审对韦某的刑罚裁量是否正确适当。

法院经审理认为,韦某对一审判决认定的其余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其不仅以本人身份注册公司,还在三亚市充当接头人,带领陈某等至少15人申领发票并交付他人予以出售,其行为在非法出售发票共同犯罪中起到重要作用,依法应当认定为主犯。

另外,依照刑法相关规定,韦某涉案票面金额远超司法解释规定的二百五十万元票面金额标准,违法所得亦达到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认定标准,依法应当认定其犯罪情节严重。

综上,二审法院认定韦某、陈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应予维持。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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