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9月17日17时,贵阳交警花溪区大队民警在贵筑路与清溪路交叉口值守晚高峰时,发现一辆红色小车。该车外形为机动车样式,却悬挂“电”号牌,民警随即上前将其拦停至安全处,要求驾驶人出示证件接受检查。
经现场核查,该车并不是非标四轮电动车,而是新能源机动车,有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号牌,但未悬挂号牌。驾驶人沈某某未曾考取机动车驾驶证。其买车时听信商家说不用考驾驶证,于是购买了这辆二手车,当做“老年代步车”驾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民警对车主沈某某作出处罚: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罚款100元;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罚款1000元;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罚款1900元。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
2026年10月12日,沈某某前往花溪交警大队处理违法。在民警耐心的普法劝导下,年过六旬的沈某某承认了自己的违法行为,并承诺后续主动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贵阳交警提醒,真的不能变假,假的不能变真。贴上“老年代步车”的标签,就可以肆意上路行驶?答案是否定的。驾驶机动车上路,车辆一定要有合法身份,驾驶人也须持有机动车驾驶证。
案例来源为花溪区大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