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仍承包土地务农
一场车祸让他受伤误工
索赔误工费却因“已达退休年龄”遭拒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就等于丧失劳动能力?
超龄劳动者的误工损失,法律该不该支持?
近日,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3年4月,张某驾驶小型客车行驶时跨越道路中心线,与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的王某相撞,致王某受伤、两车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王某负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时,王某已年满74周岁。车祸造成其颌面部多发性骨折、左眼视神经损伤等十余处伤情,先后两次住院手术治疗。后经司法鉴定,王某两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120日。
双方就赔偿协商未果,王某将肇事司机张某及承保车辆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保险公司辩称,王某已远超法定退休年龄,应视为丧失劳动能力,其误工费不应支持。
法院判决
经审理查明,王某虽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受伤前仍在承包土地从事农业生产,自有承包地5亩,并做罗汉松造型技术工作,依靠劳动获取收入维持家庭开支,并提交了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证明予以佐证。
法院认为,我国现行法律并未对受害人主张误工费设置年龄上限,也未排除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公民主张误工费的权利。误工费的核心判定标准,是受害人受伤前是否具备劳动能力、是否因侵权行为实际误工并造成收入减少,而非单纯以年龄作为判定依据。
居委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对辖区群众的劳动能力、生产生活状况较为了解,其出具的证明能够证实王某受伤前仍从事农业生产及罗汉松造型工作,符合农村地区部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有劳动能力的群众仍凭借其劳动获取收入的客观事实。结合全案证据,法院参照农林牧渔业行业标准,支持王某的误工费主张,并依法核算其他各项损失。
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超龄劳动者误工费争议案件,核心争议点在于“法定退休年龄是否等同于劳动能力丧失的界限”,这也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常见误区。
首先,超龄并非误工费的法定阻却事由,司法解释明确支持有实际损失的超龄误工主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规定,被侵权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是有证据证明因交通事故产生误工损失并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可见,法定退休年龄是养老保障制度的界限,而非劳动权利的终点,更不能作为免除赔偿责任的“挡箭牌”。
其次,误工费的赔偿本质在于“损失填平”,即填补受害人因侵权行为导致无法从事劳动而发生的实际收入减损。其认定标准应当立足于受害人的实质劳动能力与客观劳动状况,而非单纯以年龄作为判定依据。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加深,许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老年人仍在社会各领域发挥余热。法律不应当将年龄作为剥夺劳动者获取劳动报酬权利的门槛。
最后,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始终坚持实质性审查原则。超龄劳动者主张误工费,应当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其受伤前的劳动状态及因事故导致的收入减损(如土地承包合同、居委会/村委会证明、银行流水、劳务合同等)。法院将结合全案证据综合审查认定其劳动能力与实际损失。
民生无小事,枝叶总关情。依法支持有实际损失的超龄劳动者误工费主张,不仅切实保障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也进一步明确了年龄不应成为劳动价值评价的唯一标尺,彰显了司法裁判尊重客观事实、维护实质公平的鲜明导向。
来源: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作者:吴灿林 黎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