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百万英才汇南粤”之“百博行·奔光明”(2026年秋季)活动在光明科学城举办,为青年人才搭建起就业交流平台。求职有门路,入职更要懂法律。从拿到offer到正式上岗,劳动合同怎么签、试用期怎么约、试用期能不能随意辞退,都是不少求职者关心的问题。
入职后,有的单位会以“先上班再补签”“流程还没走完”为由,迟迟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需提高警惕:从实际到岗、开始提供劳动之日起,就已经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即使单位尚未签合同,也不能以此否认用工事实。书面劳动合同最迟应当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不能无限期拖延。书面劳动合同不仅是确认劳动关系的重要凭证,也是发生争议时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依据。入职后,要注意留存入职通知、考勤记录、工资记录等材料。
签了合同,也不等于万无一失。如果合同内容过于简单,或者重要条款缺失、模糊,后续一旦发生纠纷,劳动者维权难度往往会增加。合同期限、工作地点、工资标准、工作时间、社会保险等内容,都应当明确写入劳动合同。如果对薪资构成、绩效发放、岗位职责、工作地点调整等约定不清,后续容易引发争议。因此,签订劳动合同前,务必认真查看条款内容,尤其要看清涉及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试用期是劳动者和单位相互了解的阶段,但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意约定。实践中,有的单位设置超长期试用期,有的重复约定试用期,还有的借试用期明显压低工资,这些做法都可能违反法律规定。若遇到“试用期超长”“反复试用”“试用期工资过低”等情况,劳动者应当及时核实相关约定是否合法。
很多人以为,试用期内单位可以随时辞退员工,实际上这种理解并不准确,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同样要有法定依据。一般来说,用人单位应事先明确录用条件,并提供相应证据加以证明。对于劳动者而言,如果在试用期内被要求离职,应注意保存好相关证据材料,如招聘公告、录用通知、劳动合同、员工手册、工作记录、聊天记录、解除通知等,以便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光明区司法局供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