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某离职当天
在前台递交辞职材料
10分钟后突发疾病
送医后抢救无效当日死亡
人社局判定
高某视同因工死亡
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官司从一审打到二审
最终怎么判?
↓↓
高某生前系青海某公司保安。2023年11月28日上午,高某身着保安服先在公司工作群内交代停车收费相关事宜,10时13分,他搬纸箱进入公司,向公司提出辞职并办理相关手续。
10时23分许,仅仅10分钟,高某在公司前台旁侧处突发疾病晕倒,现场人员进行了急救并拨打120紧急送医抢救,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死亡原因为心脏破裂,大量心包积液(心脏停搏)。
2025年2月28日,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高某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认定视同因工死亡。
公司不服起诉至法院:高某办完离职劳动关系就解除;高某办完离职手续后发病,并非在工作时间、岗位;因此不算工伤。
一审二审均审理认为:办理离职交接属工作收尾环节,劳动关系当日并未即时终止,高某事发时仍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符合视同工伤条件,维持工伤认定。
依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5条“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应当以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日的二十四时为准”的规定,双方的劳动关系存续至离职当日的24时,此时段内发生的事故符合工伤认定条件。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来源:申工社、中国裁判文书网
编辑:冯晓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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