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勿以身试“酒”!酒驾、二次酒驾,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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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北京市

来源:洪洞公安

2026年10月8日,范某杰在国道108线834公里800米路段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实施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洪洞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当场查获。

洪洞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给予范某杰罚款50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

2026年10月13日,彭某在洪洞县恒富花苑小区路段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实施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仍驾驶机动车,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洪洞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当场查获。

洪洞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给予彭某罚款40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行政拘留20日的处罚。

一次酒驾被处罚后,无论相隔多久,再次饮酒驾驶都属于“再次酒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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