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聚焦群众关注的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突出问题,持续规范网络餐饮经营秩序,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广大消费者饮食安全,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近期网络餐饮违法案件曝光如下:
案例一: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天津市和平区老满快餐店涉嫌超范围经营案
2026年3月29日,我局接到举报称天津市和平区老满快餐店超范围经营了冷荤菜,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为冷食类食品制售,不含冷荤菜,违反了食品安全法。
执法人员现场核查确认:店内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为“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不含冷加工糕点、不含冷荤类食品制售)现场当事人悬挂菜单上有名为“拌羊脑28元”、“凉拌羊肝25元”等菜品,经询问当事人为店内煮熟放凉拌制。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予以整改,同时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本案警示入网经营者:应当严格依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从事经营活动。经营项目发生变化,或拟新增经营品类的,应提前了解咨询经营相关品类的要求,并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变更,取得相应经营资质后方可开展经营。
案例二: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天津市和平区粤乐小吃饭店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6年3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天津市和平区南营门街道气象台路气象西里5门105(天津市和平区粤乐小吃饭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操作间调料架上有42袋日和牌 肠粉豉油调味汁(净含量12毫升,生产日期为2025年3月24日,保质期12个月)和11袋李锦记煲仔饭酱油(净含量为20毫升,生产日期2025年2月25日,保质期12个月),至检查时已超过保质期。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没收过期食品、罚款的行政处罚。
本案警示入网经营者:本案警示入网餐饮经营者,经营过程中应注意预包装食品、调料等原材料的保质期限,定期排查店内食品,注意清理过期库存,避免出现同类问题。
编辑 | 马瑞
来源 | 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