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不可移动文物有了应急抢险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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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北京市

10月15日,《辽宁省省级及以上不可移动文物应急抢险和专项经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公示即将结束。该《细则》进一步规范省级及以上不可移动文物应急抢险工作流程,明确专项经费使用规则,压实文物保护各方责任,为全省重要文物险情快速处置提供制度遵循,有效期为2年。

《细则》明确,文物应急抢险保护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管理谁负责,构建地方政府属地责任、文物主管部门监管责任、文物管护使用单位主体责任三级责任体系。省级文物应急抢险专项经费属于补助引导资金,不实行全额兜底。资金拨付与否、补助额度高低,均不能免除地方文物安全法定主体责任,严禁以等待省级资金为由拖延险情处置。一旦因履职不到位造成文物损毁、安全事故,属地将承担相应责任。

在适用对象上,《细则》界定为省级及以上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主要包含抢险保护工程与抢救性考古发掘两类工作。文物应急抢险坚持快速响应、科学决策、精准实施、最小干预原则;抢险工程坚持原状保护、措施可逆;抢救性考古发掘以抢救文物、留存历史信息为核心,严控发掘扰动范围。

根据险情紧急与危害程度,文物险情划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四个等级,并清晰列明古建筑、石窟石刻壁画、古遗址古墓葬等各类文物险情认定情形。险情需同时满足突发性、紧急性、严重性三项条件,复杂疑难险情由省文物局组织专家现场复核评估确认。

《细则》划定专项经费使用边界,经费仅限用于抢险材料购置、临时支护搭建、设备租赁、专家勘查评估、抢救性考古发掘等应急直接支出,不得用于日常保养、征地拆迁、后续全面修缮、与应急抢险无直接关联的行政办公等非抢险类开支。经费实行专款专用,接受省文物局、审计部门监督检查。

在险情处置流程上,《细则》明确社会各界均有上报险情义务,各级文物部门严禁迟报、瞒报、漏报。县级文物部门接到险情报告后2小时内初步核实转报省文物局;省文物局接报后24小时内组织专家现场勘查评估,重大险情同步上报国家文物局。紧急情况下,抢险工程可边实施边补报审批材料。项目申报单位按要求提交经费补助申请材料,省文物局结合文物价值、抢险难度、地方配套情况确定补助额度并公示。重大险情项目可预拨不超过补助总额50%的启动资金。

《细则》建立绩效挂钩机制。绩效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项目,核减该申报单位下一年度同类文物抢险项目的补助申请额度,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下一年度申报资格。应急抢险属于临时排险措施,险情消除后责任单位需持续不少于6个月监测,文物全面修缮需另行立项。针对虚报预算、挪用资金、擅自变更工程内容等违规行为,省文物局可采取停拨、收回资金等措施,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各地可参照该《细则》,结合实际制定市县级文物应急抢险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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