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在未央区综治中心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这是未央区人民法院深入推进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三合一”审判机制改革,将知识产权保护阵地前移至综治中心、主动融入基层社会治理的一次生动实践。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韩某、吉某波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未销售货值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综合考虑二被告人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较好等从宽处罚情节,法院依法当庭作出判决: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判处韩某、吉某波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扣押在案的假冒化妆品依法予以没收。
经依法审理查明,2023年11月起,被告人韩某、吉某波合伙经营西安某商贸有限公司,主营化妆品批发、零售业务。其间,二被告人通过微信联系私人供货商,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采购兰蔻等品牌化妆品对外销售,部分化妆品在销售前还进行了二次包装、加贴中文标签。客户通过名为“快批”的微信小程序选购下单,再扫描公司收款二维码付款完成交易。
2025年8月4日,公安未央分局联合未央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西安某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查获大量尚未销售的疑似假冒化妆品及标签,并依法扣押送检。经鉴定,查获的兰蔻、欧莱雅、圣罗兰、迪奥、香奈儿、SK-Ⅱ、资生堂、雅诗兰黛、海蓝之谜等品牌商品均系假冒产品,货值金额共计19.22万元。2025年9月25日、11月6日,被告人吉某波、韩某先后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