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公安局提醒广大群众
致富道路千万条
遵纪守法第一条
偷越国(边)境属于违法犯罪行为
切勿轻信境外高薪骗局
务必自觉遵守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
通过正规渠道出入境、务工就业
凡是组织、参与、协助他人
偷越国(边)境的
公安机关将依法查处
警示案例
案例一
临武王某偷越国(边)境案
近日,临武县楚江镇居民王某受他人蛊惑,听信境外高薪务工骗局,预谋偷渡至老挝某诈骗园区从事电信网络诈骗违法活动。2026年8月2日,王某跟随他人结伴前往云南省江城县边境附近,企图绕过出入境口岸非法偷越国(边)境。在其准备实施偷渡行为时,被边境巡逻队员当场抓获。目前,王某已被临武公安依法处理,案件正在进一步深挖侦办中。
警示: 境外“高薪工作”背后往往隐藏着电信网络诈骗陷阱,一旦偷渡出境,不仅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更将面临法律严惩。
案例二
桂阳谭某耀组织偷越国(边)境团伙案
2020年8月,犯罪嫌疑人谭某耀深信“缅北是赚钱的天堂,轻松月入万元不是梦”,组织曹某、欧阳某怡、谭某共4人赴境外“捞金”。在谭某耀带领下,4人在“蛇头”的组织下从云南某地偷渡出国到达缅北。桂阳县公安局循线深挖,成功打掉一个偷越国(边)境犯罪团伙,抓获涉嫌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嫌疑人1人、偷越国(边)境嫌疑人3人。目前,谭某耀、曹某等4人被依法处理。
警示: “一夜暴富”的幻想背后,是跨境非法组织及电信网络诈骗团伙的圈套,最终只能流下“铁窗泪”。
案例三
宜章熊某等人结伙偷越国(边)境案
2017年,熊某经人介绍偷渡至境外,为牟取非法利益,2018年熊某又介绍本地张某、黄某、曾某等人辗转偷渡至境外。2023年1月,宜章县公安局瑶岗仙派出所接到上级公安机关指令后迅速侦查,查明熊某等人偷越国(边)境的犯罪事实,先后抓获熊某、张某、黄某,曾某主动投案自首。目前,4人均已被依法处理。
警示: 结伙偷渡、互相介绍,看似“有伴”,实则共同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案例四
北湖刘某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案
北湖法院集中宣判了7件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案,9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二年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至6000元不等。其中,被告人刘某强通过微信联系在郴州的王某、罗某、黄某、冯某等7人,以介绍高薪工作为由前往缅甸务工,并安排其表弟冯某负责车票、住宿及联系对接偷渡的“蛇头”等事宜。7人由“蛇头”带领至中缅边境,采用步行方式偷越国(边)境。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强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警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害人终害己。
普法时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
(三)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
(四)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六)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七)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犯前款罪,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
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一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持用伪造、变造、骗取的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
(二)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
(三)逃避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的;
(四)以其他方式非法出境入境的。
警方提醒
国(边)境神圣不可侵犯,偷越国(边)境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大量案件表明,境外“高薪招工”大多暗藏电信网络诈骗、强迫劳动、非法拘禁等陷阱。偷越国(边)境不仅破坏国家边境管理秩序,还极易让自身陷入人身安全、财产受损的双重险境。
郴州公安在此郑重提醒广大群众:
一是切勿轻信境外高薪骗局,摒弃“一夜暴富”的侥幸心理,自觉遵守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通过正规渠道出入境、务工就业;
二是切勿参与任何形式的偷越国(边)境活动,包括组织、运送、协助他人偷越国(边)境,违者公安机关将一律依法从严查处;
三是如发现身边有人组织、引诱他人偷渡出境,或发布虚假境外招工信息,请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郴州公安始终保持严打高压态势
那些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
切勿心存侥幸
来源:郴州公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