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与游客签出团通知,不签订合同,一公司被罚两万元;导游向游客兜售手机防水袋,被罚1000元……近日,南宁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公布2026年第三季度南宁市旅游市场行政处罚典型案例,以警示和引导旅游经营主体及从业人员依法经营、规范执业。
案例1
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
某招商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组织“星耀越之境5日行程”旅游活动,只与游客签订出团通知,未签订旅游合同,该行为违反《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
2026年7月,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南宁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对该分公司作出罚款两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
向不合格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2026年2月20日至26日,南宁某旅游社受张家界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托,接待康某某等9名游客,并向广西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车辆用于接待游客。经核查,广西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其派遣的旅游中巴车(桂A·B06××)也未取得道路运输证,该旅行社仍租用该车辆完成旅游交通运输服务,构成向不合格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2026年8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南宁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对该旅行社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郭某某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3
导游向旅游者兜售物品
广西某国际旅行社委派导游岑某,为2026年6月6日“南宁—防城港九龙潭漂流—金滩纯玩跟团一日游”旅游团队提供导游服务,带团期间在旅游大巴车上向游客兜售手机防水袋,违反《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2026年8月,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南宁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对岑某罚款1000元,对涉事旅行社予以警告。
案例4
未将地接旅行社情况告知游客
2026年6月8日,410名游客与广西某国际旅游社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签订《国内旅游合同》,约定由该分公司为广西某文化传播公司会员提供“崇左鱼鳞坝·天琴壮寨一日游”旅游服务。实际行程中,该分公司将地接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承接,但未在合同中载明地接社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也未通过其他有效方式告知游客。该行为违反《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
2026年9月,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和《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二条规定,南宁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对该分公司作出罚款两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5
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
广西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防城港幸福嘉园门市部负责人蔡某签订《门市部经营责任协议书》《岗位聘用协议》,约定该门市部“自负盈亏”,自行承担铺面租金、装修费、水电费等费用,该公司向蔡某收取履约保证金、责任险费、系统使用费;该门市部以该公司名义招徕游客后,未将游客交回公司组织接待,而是委托其他旅行社接待。该公司上述行为构成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条规定。
2026年9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南宁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2.9万元、停业整顿6天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唐某作出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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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 黄俏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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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审丨段钦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