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勃湾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在日常巡查中,发现一起犬只无人牵领管控的不文明养犬行为。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开展普法教育,并依据《乌海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对该群众依法处以275元罚款。

温馨提醒:外出牵紧犬绳不松懈、主动清理犬只粪便、自觉遵守饲养规范。让我们同心共建文明城区,共同守护干净、有序、友善的宜居家园。
法条链接
《乌海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为犬只佩戴犬牌;
(二)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使用长度不超过2米的犬绳(链)牵领,注意避让他人,特别是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三)及时清理犬只粪便;
(四)携带犬只乘坐电梯或者进入狭小封闭空间时,应当采取为犬只佩戴嘴套、怀抱或者放入犬笼等有效安全措施,约束犬只行为,防止犬只伤害他人;
(五)携带犬只进入公共场所时,遵守相关场所对犬只的管理规定;
(六)犬吠扰民的,养犬人应当及时制止和处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所列各项情形,有不文明养犬行为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来源:海勃湾城管
编辑:杨爽
初审:王海燕
二审:杨勇
终审:杨延岭
出品:乌海市融媒体中心
转载请注明来源于乌海市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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