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4日,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一栋民宅内,一场特殊的庭审在此进行。原告周先生(化姓)起诉亲生女儿,要求其支付赡养费。
周先生与前妻育有一女,女儿8岁时前妻离世,此后周先生两次再婚,女儿由爷爷奶奶和两位姑妈抚养。如今周先生生病卧床,在敬老院生活,服务费、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开销较高。其现任老伴刘女士作为其代理人称,目前主要是她和儿子在照顾,她也患病,儿子一个人负担过重,希望周先生的亲生闺女也能履行赡养义务。
被告方对此诉求不予认可。其代理律师提出,被告8岁时,原告第一次再婚;10岁时,原告第二次再婚。婚后,原告长期未履行对被告的抚养、教育、照料义务,被告全程跟随爷爷奶奶生活,日常起居、学习开销、成长照料均由爷爷奶奶及两位姑姑承担。“被答辩人从未尽到父亲的监护职责和抚养责任。”
此外,被告方还提出,老人已将拆迁分得的房产与补偿款等,全部赠与了现任妻子刘女士带来的继子。目前,老人自己有退休金和存款,而被告丈夫残疾、女儿休学,家庭负担较重,难以承担过多赡养义务。“原告享有拆迁款87万多元及两套安置房,属于重大财产利益,足以覆盖其晚年生活医疗、养老全部开支,经济状况远优于普通老人,不存在生活困难、无经济来源的情形。更为不公的是,被答辩人将取得的两套安置房无偿赠与继子,主动处分自身全部养老保障,属于恶意处分自有财产,自愿放弃养老储备,现在转嫁风险,恶意要求亲生子女承担赡养责任。”
被告的姑姑也出庭证实,被告初中只上了半年,后来因经济困难辍学,一直跟随爷爷奶奶生活。她回忆说:“是我爸爸拿她的压岁钱念的半年初中,后来就不上了,念不起了,就不上了。她就一直跟她爷爷奶奶生活。”最后,被告方提出:希望法院重新审查,起诉亲生女儿索要赡养费,是否属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案件审理中法官查明,周先生虽然将自己的房产和拆迁款赠与继子,但自愿放弃了对父母(即被告方爷爷奶奶)拆迁房产及补偿款的继承,这些遗产已由被告周女士继承。“我只是希望她多来看看,照顾照顾我。”周先生说。女儿则表示,会尽可能增加陪伴时间,但自身家庭情况特殊、经济负担较重,确实难以承受过多赡养费用。当法官询问是否撤诉,周先生答复 “撤”,但尚未签署撤诉文书,案件仍在继续审理。(北京新闻广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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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新闻广播
编辑:王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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