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5日
呼和浩特市2026—2027年采暖季供热
已全面启动
2.03亿平方米供热面积
正式进入供暖模式
为让市民温暖过冬
呼和浩特市各供热单位
提前调试设备、细化服务保障
全力稳妥做好
管网升温、问题排查、入户服务等各项工作
细致守护居民冬日室温安稳、温暖舒适


随着供暖季开启
一则关于空置房供暖收费的疑问
引发不少市民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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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从来没人住,暖气也没用过,怎么还要缴供暖空置费?”近日,市民李燕女士向记者反映,两年前,因爱人工作调动,全家前往国外生活,家中房屋一直闲置。9月份,她接到邻居告知,家门上贴着催费通知,要求缴纳采暖费及违约金共计5000多元。
李燕随即拨打供暖热线咨询。工作人员告知,房屋长期无人居住,需要办理停供手续,要在供热期开始30日前,向供热单位提交申请并完成相关手续;成功办理停供后,用户需要缴纳采暖费总额30%的基础热费。如果没有按期办理停供,供热单位将按全额热费收取费用。
这件事让李燕十分困惑:“离家之前,考虑到房屋空置,怕供暖期间发生跑水问题,我们已经把家里所有阀门关闭。暖气既然是商品,理应遵循市场自由交换规则,像电、天然气、自来水一样,没有使用,就不该收费。”
和李燕有着同样疑问的居民不在少数,不少空置房业主都表示,对于闲置房屋收取采暖季总费用30%的基础热费难以理解。
记者了解到,除呼和浩特市外,西安、北京、太原、银川、赤峰、包头、乌鲁木齐等多个城市,均对办理停暖的空置房屋收取基础热费,空置房基础热费也一直是北方群众热议的民生话题。
空置房已经办理停暖
没有使用暖气
为什么仍要收取30%的基础热费?
哪些情况不能申请办理停供?
记者就此咨询了呼和浩特多家热力公司
依据《呼和浩特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热用户申请停止用热,应当在供热期开始三十日前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办理相关手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停供业务:
1. 新建建筑交付使用后第一个供热期内的;
2. 停止用热可能危害共用设施安全运行的;
3. 停止用热可能影响相邻热用户正常用热的;
4. 未实现分户控制,不具备停供条件的;
5. 未按照规定按时缴纳热费的。

热能是特殊商品,有两大特性:一是无法储存,二是热量具备传导性。
供热期间,热量会通过墙体、楼板从相邻住户传导至空置房屋。供热管网、热源设备的配套规模,并不会因为个别用户申请停热而缩减,停热用户依然占用供热系统资源;供热单位的基础运行成本,也不会因单户暂停用热而降低。专业测温显示,邻居家室温达到18℃时,空置房屋吸收的热量可达周边邻居热量的50%。即便住户不用暖气,依然需要承担基础热费。

记者进一步采访了解到,基础热费,也叫热能损耗补偿费,不少北方城市简称为热损费、基本热费。
基础热费产生的核心原因,就是热量的传导属性。供热时,热量会从正常采暖住户家中传导至停供房屋,客观上造成邻里热量损耗。不同户型、楼层、朝向的房屋,传热量有所差异。

供热供需关系,不同于普通商品“买多少付多少”的简单交易。市民平时缴纳的采暖费,包含燃料费、水电费、设备折旧费、人工成本、管网维护费等多项开支。其中一部分属于固定成本,无论住户是否开阀取暖,这笔成本都会产生。用户办理停供,这部分固定成本依旧持续发生,所以供热单位会向停热用户收取基础热费。如果停供户数持续增多,供热单位成本压力会持续上涨,将难以保障整体供热稳定运行。

在呼和浩特,收取基础热费的法规依据为《呼和浩特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热用户需要停止用热的,应当在供热期开始三十日前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供热单位应当在接到申请后十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对不同意停止供热的,应当说明理由。停止用热期限由供用热双方约定。停止用热后,在约定期限内热用户不得擅自恢复用热。未分户控制的热用户提出停止供热的申请经供热单位同意后,应当自行清理供热设施周边障碍物,由供热单位对供热系统进行施工处理。停止用热的热用户应当向供热单位交纳热费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基本热费。供热单位不得向办理停热或者恢复供热的热用户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施工材料费以及人工费。
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案件,为这类纠纷提供了本地司法参考案例。
案件中,被告张某的房屋自2014年后一直无人居住,2021年因需装修才向热力公司申请停止供暖。因未缴纳2014年至2021年度采暖费及2021年至2023年度基本热费,热力公司诉至法院。承办法官王瑛向张某释法析理:按照有关规定,房屋不住人的,未向热力公司报停需正常缴纳采暖费;向热力公司报停后,也应交纳一部分基本热费。经调解,热力公司减免部分采暖费,双方达成和解,张某主动支付了采暖费及违约赔偿,事后还向法官赠送锦旗。
这一案例清晰传递两层法律含义:
第一, 报停与未报停的法律后果不同。未报停且供热单位持续供热的,用户应缴纳正常采暖费;已报停的,则进入基本热费缴纳范畴。
第二, 基本热费并非实际用热对价,而是停热状态下供热管网固定成本的分摊。依据条例第二十三条,即使房屋空置、未实际用热,办理停热后仍须缴纳热费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基本热费。这一规定将基本热费与供暖费明确区分:供暖费对应实际用热服务,基本热费对应停热后的固定成本分担。

温馨提醒:
1. 打算空置房屋、申请停暖,务必在供热期开始30日前主动向供热单位提交申请,逾期不办理将按全额热费收取。
2. 停供仅代表关闭自家入户供热阀门,热量仍会通过墙体传导,同时供热管网仍在持续运维,所以需要缴纳基础热费。
3. 五类情形不能办理停供,办理前可提前咨询所属供热单位。
当前正值供热初期
全市供热系统处于逐步升温、稳定调试阶段
部分小区可能出现
管道积气、温差波动、局部漏水等
阶段性供暖不稳定问题
广大热用户如遇供暖异常、供热故障等问题,可随时联系小区供热管家,或拨打市、旗县区供热服务热线反馈诉求(市本级0471-4610066,新城区0471-4610101,回民区0471-4610202,玉泉区0471-4610303,赛罕区0471-4610606,土左旗0471-8152937)。
各属地、各供热单位
将高效响应、及时处置
全力保障居民正常采暖
来源:呼和浩特日报官方微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