泽州县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划定森林草原防火区、规定森林草原防火期的通告(泽政通字〔2026〕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等有关规定,明确每年10月15日至次年6月30日为全县森林草原防火期。
根据通告,全县行政区域内所有森林草原、林地及距离森林草原、林地边缘水平距离300米范围内的区域为森林草原防火区。其中,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生态公益林区和经县级以上有关部门批准的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旅游风景区为森林高火险区。
森林草原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草原防火区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和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并按要求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严防火灾。
防火期按季节划分:10月15日至11月30日为秋季森林草原防火期;12月1日至次年2月底为冬季森林草原防火期;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为春季森林草原防火期,其中3月至4月为森林草原高火险期。
通告还要求,森林草原防火期内,森林、草原、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应设置防火警示宣传标志,并对进入其经营范围的人员进行森林草原防火安全宣传。
森林草原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依法严肃查处;造成森林草原火灾的,依法追究火灾肇事者的法律责任。
该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通告落款为泽州县人民政府,日期为2026年9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