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维护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和《湖北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特发布森林防火戒严令:
一、戒严期:自发布之日起至2027年5月7日止。
二、戒严区域:青山区(化工区)所辖行政区域所有山体、林区、旅游景区及周边500米范围内区域。
三、戒严期内,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戒严区域内实施如下易引发林地火灾的用火行为:
(一)未经许可擅自携带火种进入山林;
(二)燃放烟花鞭炮、祭祀用火等;
(三)烧荒、烧田埂地坡农作物、烧秸杆、烧草积肥等;
(四)野外用火取暖、野炊、篝火晚会、烧烤、空中移动火源等易诱发森林火灾的活动;
(五)电网狩猎或其它引发明火的工具捕猎行为;
(六)在林区内吸烟或随意丢弃打火机等火种;
(七)破坏或者非法占用森林防火设施;
(八)其它野外用火及易引发林地火灾的行为。
四、区人民政府在戒严区域主要路口、景区设置临时防火检查站,禁止携带火种进入戒严区域。进入戒严区域的车辆和人员应自觉接受森林防火登记检查,及时消除用火、用电等火源隐患。
五、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入戒严区域,监护人须有效履行监护义务,因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引起的森林火灾,监护人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六、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火主体责任。
七、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街行政首长负责制,由所辖行政区域党政负责人负主要职责。在戒严期,街、村要严格执行24小时领导带班值守制度和森林防火检查、巡查制度。街、村森林防灭火应急队伍实行以村为单位集中管理,并保持战备状态,随时准备扑救森林火灾。
八、戒严区域内输电线路、变电站、通讯线路、输气管道和易燃易爆物品贮存仓库等范围,要全面排查、及时整改,消除森林火灾隐患。
九、凡违反本禁火令者,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湖北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处以罚款或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拨打森林火警电话“12119”,任何单位和个人应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禁止谎报、乱报、瞒报森林火情。
十一、本令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政府
2026年10月8日
【来源:美丽青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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