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买“最新款”车,2年后发现实为2022年款,消费者起诉索赔但结果让人意外

云之风
 来自宁夏回族自治区

近日,利川法院柏杨坝法庭审结一起汽车买卖合同纠纷案,认定商家不构成消费欺诈,依法驳回消费者全部诉讼请求。

2024年7月,孙某向某汽车销售公司指定购买“最新款”某品牌V系列车辆,并明确要求配备223座椅、遥控钥匙等全套配置。双方敲定车价后,孙某以按揭融资租赁方式购车,完成付款、提车,正常使用车辆近两年。

今年4月,孙某发现该品牌V系列并无2024款车型,其所购车辆型号实为V系列2022款、系2023年11月出厂,遂起诉主张商家虚假宣传、构成消费欺诈,要求解除购车合同、退还全款,并由商家承担剩余全部车贷本息。

孙某认为,其指定购买“最新款”车辆,商家交付的却是2022款车辆,构成虚假宣传和消费欺诈。

汽车销售公司辩称,交易核心依据是孙某指定的车辆配置标准,销售过程中已如实告知车辆相关信息,交付车辆完全符合双方约定的座椅、门窗、钥匙等全部配置要求。双方已完成车辆交付、款项支付、签字确认等全部合同义务,且孙某已实际占有、使用车辆近两年。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消费欺诈的认定需严格遵循法定标准,经营者需存在故意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误导消费者作出错误交易意思表示的主观过错及客观行为。

法院认为,本案中孙某虽指定购买“最新款”某品牌V系列车辆,但经查明,该系列车型截至纠纷发生时并无2024款,2024年度市场在售的最新官方款型即为2022款。某汽车销售公司向孙某交付的2022款车辆,系当时市场在售的最新款型,且完全匹配双方约定的223座椅、遥控钥匙等全部配置要求。因此,某汽车销售公司不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亦无误导孙某作出错误交易意思表示的主观过错,不符合消费欺诈的法定构成要件。

最终,法院驳回孙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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