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河源】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酒驾醉驾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一旦触碰,插翅难逃
连日来
河源公安交管部门
持续开展酒醉驾专项整治行动
曝光多起案例警示
驾驶证暂扣期间
再次饮酒驾驶机动车
9月27日00点55分许,龙川交管大队在老隆镇东风东路开展夜间交通违法专项整治行动时,查获小车驾驶人吴某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157mg/100ml,已达醉酒驾驶标准。后经抽血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9.8mg/100ml,确认吴某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当民警进一步核查身份信息时,民警发现吴某的驾驶证处于依法暂扣期间,不具备合法驾驶资格。同时,民警还发现吴某曾于2022年4月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处罚,此次行为属于“二次酒驾”。

最终,公安交管部门依法对吴某驾驶证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再次饮酒驾驶机动车的两项违法行为合并作出行政拘留20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处罚款3500元的行政处罚。
酒后驾驶+准驾不符
10月10日0时18分许,叶某饮酒后驾驶轻便摩托车行经建设大道东路段时被江东交管大队执勤民警查获。

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76mg/100ml,已构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经民警进一步核对身份信息时,发现叶某持有的驾驶证为C1,不具备驾驶轻便摩托车的资格,属于“准驾车型不符”。

最终,公安交管部门依法对叶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的违法行为合并作出罚款3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
二次酒驾
10月3日上午10时许,龙川交管大队登云中队在黄布镇黄布街道路段开展交通违法查处行动,民警在对一辆小车进行检查时发现驾驶人林某身上有明显酒气,于是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78mg/100ml,已构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当民警进一步核查身份及驾驶资质时,发现林某曾于2021年5月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处罚,此次属于“二次酒驾”。

最终,公安交管部门依法对林某实施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20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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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公安交管部门提醒
广大驾驶人
饮酒或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属于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切莫抱着侥幸心理开车上路
危害自身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
法律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
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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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河源广播电视台综合河源交警
编辑:曾佳颖
一审:张玲玲
二审:郑志豪
三审:周凤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