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人发生争执,未成年人先动手被免罚,成年人追打被拘;未成年人家属向其索赔全部损失,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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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北京市

未成年人被公安免予行政处罚后,是否就无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四川省武胜县法院近日审理一起健康权纠纷,通过调解厘清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边界,实质性化解矛盾,也破除了“免罚即无责”的法律误区。

2026年4月,未成年人小王与成年人小石因琐事发生争执。小王先击打小石背部,小石将其推开后又追上实施殴打,导致小王头部受伤住院,产生医疗费用两千余元。

经鉴定,小王伤情为轻微伤。武胜公安局对小石处以行政拘留;小王因属于未成年人,依法免予行政处罚。

事后,小王的法定代理人诉至法院,要求小石赔偿全部损失。

庭审中双方分歧较大。小石认为,冲突由小王率先动手,自己属于反击,且已接受治安拘留,不应再承担民事赔偿。小王家属则表示,小石推开人后继续追打,且已受到行政处罚,应全额赔付各项损失。

承办法官明确,治安行政处罚与民事侵权赔偿属于两套独立责任体系。对未成年人免予行政处罚,是行政层面基于年龄作出的处理,并不代表其在民事侵权上没有过错,也不能直接免除民事责任。小王率先动手挑起冲突,自身存在过错,应自负部分损害后果;小石作为成年人,本应理性处置矛盾,却进一步追打、激化冲突,由最初被侵害方转变为侵权人,同样需要承担相应民事赔偿。

在法官释法明理、耐心疏导下,双方认清各自过错并达成调解协议:小王自行承担一千余元相关费用,余下损失由小石一次性给付到位,款项当场履行完毕,纠纷一次性实质性化解。

法官提醒

社会普遍存在将行政免罚等同于全部免责的认知误区。对未成年人予以特殊保护,绝不等于纵容过错行为。监护人应切实履行监护职责,教育孩子遇事冷静沟通,拒绝以暴制暴。冲动打闹不仅会造成人身伤害,还会带来民事赔偿,情节严重还将触及治安乃至刑事法律红线。家庭、社会协同引导未成年人树立规则意识,才能从源头减少此类伤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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