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这一条例明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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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西藏首部工会劳动法律监督领域的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7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7章36条,围绕“谁来监督、监督什么、怎么监督、靠什么保障”作出系统规定,紧扣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立足高原特殊环境和重大工程建设实际,构建起“党委领导、政府支持、工会履职、部门协同”的全链条监督体系,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用人单位依法用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健全协同联动机制

凝聚劳动法律监督合力

《条例》把党的全面领导作为最高原则,明确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建立健全党委全面领导、政府依法支持、工会主动履职、部门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确保监督工作始终沿着正确政治方向前进。

在政府支持方面,《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政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落实和完善政府与同级总工会联席会议制度。在部门联动方面,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司法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医疗保障、税务、邮政管理等十余个部门,法院、检察院以及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组织,应当与同级总工会建立劳动法律监督联动协作机制。人社部门还应会同同级总工会、工商联建立健全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重大问题。这种“一盘棋”布局打破了工会单打独斗的局面,形成信息共享、线索移送、调查配合、会商研判的协同作战体系。此外,《条例》明确上级工会可以代行下级工会的劳动法律监督职责,有效解决了基层工会因力量薄弱而不敢、不能监督的问题。

织密基层监督网络

建强专业化监督队伍

监督工作要落地,首先要有组织、有人干。《条例》设专章对监督组织作出规定,构建了分级分类、全覆盖的组织体系。

县级以上各级总工会、产业(系统)工会及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基层工会应当设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主席或副主席担任;会员不足二十五人的基层工会,可以设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也可以设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暂未建立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可由上级工会在该用人单位聘请职工担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确保监督不留空白。针对我区重大工程、重大项目建设实际,《条例》专门规定重大工程、重大项目应当组织参建职工加入工会组织,设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把监督组织建到重大工程项目建设一线。

在人员保障上,《条例》明确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应当拥护党的领导、维护祖国统一、加强民族团结、反对分裂,熟悉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热心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还可聘请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律师、劳动模范等担任特邀监督员,扩大监督的社会参与面。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实行培训、考核、发证和实名制管理,《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证》由自治区总工会按照全国总工会统一格式印制、编号、分级发放,从源头上保证队伍素质。

紧盯职工关切

明确监督范围与重点

《条例》立足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列出14个方面的监督事项,覆盖平等就业、民主管理、劳动规章制度、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劳动合同、劳动报酬、工时休假、安全生产、社会保险、特殊权益保护、职业培训、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劳务派遣用工等,职工日常遇到的劳动权益问题都能找到对应的监督依据。

其中,《条例》把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高原病预防等劳动安全卫生保护规定执行情况列为监督内容,回应了高原职工的切身关切,在各省(区、市)同类立法中具有鲜明特色。同时,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超龄劳动者权益保护单独列入监督事项,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违反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相关规定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要求纠正,企业应当于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县级以上各级总工会还须将欠薪治理、工时休假、社会保险、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平等就业、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等作为监督重点,做到有的放矢。

规范监督程序

强化监督刚性

监督实施是《条例》的重中之重。《条例》规定,工会可以通过收集意见建议、接受情况反映、关注网络舆情、排查风险隐患、依法现场调查、参与专项检查、组织协商沟通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督。对属于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范围的投诉举报,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并反馈处理意见;不属于的,五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举报人。

在监督手段上,《条例》对“一函两书”制度作了完整规定,形成层层递进的监督程序:发现用人单位违规后,工会首先组织用人单位和职工协商;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向用人单位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用人单位须在十个工作日内书面说明;提示无效的,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须在三十个工作日内答复整改;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以上总工会向人社等部门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并移交资料,启动行政执法。人社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建议书依法处理,并在结案后十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总工会。这一程序既给用人单位留出纠错空间,又保证了监督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条例》同时为监督划出底线:用人单位拒绝、阻挠监督、提供虚假资料、打击报复监督员和投诉举报人的,由工会提请人社部门责令改正、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监督员损害职工或用人单位权益的,由同级工会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解除聘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此外,工会可依托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党群服务中心等就地受理、就近解决、源头化解劳动争议,邀请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调解员、退休干部职工等以特邀调解员身份参与劳动纠纷调解,推动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与司法监督相互衔接,让维权更有力度。

《条例》还强调加强普法宣传,教育职工依法理性表达诉求,要求政府及新闻媒体营造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良好社会氛围。随着2027年1月1日《条例》正式施行,西藏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将迈入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的新阶段,为推动高原经济高质量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有力法治支撑。

主编:何胜科

编审:格桑德吉

编辑:陈梦华

来源:西藏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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