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丰城同田乡政府拖欠工程款数年本息达5000多万元,败诉后称无力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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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北京市

数千万元乡镇建设工程款被同田乡政府拖欠多年仍未结清。

中海海洋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江西正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海建工”)于2025年起诉江西宜春丰城市同田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同田乡政府”),要求支付拖欠多年的工程款及逾期利息共计4600余万元。

该案一二审中海建工均胜诉,但同田乡政府败诉后仅支付30万元,之后再无动静。拖欠的工程款至今加上利息,已有5000多万元。2026年8月和10月,中海建工向当地法院递交强制执行申请,截至目前,未收到任何回复。

10月16日上午,同田乡政府原乡长喻佳美在回应询问时称,其任职期间,乡政府每年都在还款,偿还金额需结合当时的财力以及工程的审计、验收程序来看,具体情况要问现在负责该项工作的人员,随后以信号不佳为由挂断电话。现任同田乡党委书记邹浩则表示,今年曾与中海建工方面协商过一次,但目前乡政府没有财政能力偿还欠款。

项目如期竣工,拖欠工程款数年

2015年4月27日,中海建工(原正宇建设)与同田乡政府签订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正宇建设承建丰城市同田乡镇村联动建设项目,负责道路、排水管道、土方、绿化、休闲广场等项目的工程建设。

一期前期项目的施工范围包括孔家排洪渠道及中心小学箱涵工程、新区农贸市场土方工程,以及长塘路、麻西路、西内环路、振兴路、外环路、东西发展大道和中大路的道路及排水工程,工期从2015年5月3日至2015年12月2日,项目签订价款约5830万元。二期后续项目的施工范围包括东西发展大道、南北发展大道、中大路道路和丰厚路的部分道路及排水工程,以及休闲广场施工项目,未明确工期,签订价款约2860万元。两个项目共计签订合同工程款8690万元。

2015年4月,中海建工(原正宇建设)与同田乡政府还签订一份招商合同补充协议,对100亩新农村建设宅基用地和100亩商住用地定出评估价、溢价收益分配规则等。该协议还将抵押用地偿还工程款的条款内容作进一步细化、补充和修改,文中明确,“如乙方(正宇建设)在投资期满后,甲方(同田乡政府)拍卖的收益不够支付乙方成本的情况下,甲方用同样的价格追加土地来支付工程回购款。”

2018年12月,丰城市审计局对整个建设项目进行了审计,最终工程结算款为7349.638759万元,其中一期4874.258046万元,二期2475.380713万元。

不过,同田乡政府此后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丰城市同胜投资有限公司负责整个工程项目的投融资,项目负责人邹建国表示,除了休闲广场项目,其他均按期竣工并验收合格,早已投入使用,但同田乡政府仅支付了2800万元,先出让100亩宅基地来转抵支付工程款2300万元,后又支付了500万元,“后来商住用地也出让了几个地块,却没钱还款。”

2020年1月6日,中海建工与同田乡政府签订《还款协议书》,明确同田乡政府拖欠工程款4549.638759万元,通过出让土地的方式,分批偿还欠款。

双方约定,2020年5月31日前,同田乡政府启动出让C-04-01地块27.44亩;2021年3月启动出让新城区B-10-01地块的剩余用地72.9亩,还款时间不超过2021年12月31日。协议还明确,同田乡政府出现任何一期逾期还款,视为违约,需按月利率1%的标准,承担逾期还款利息,并承担由此引起的诉讼费用。

天眼查显示,丰城市同田乡C-04-01号地块的使用人为“丰城市创投发展有限公司”,成交价格4075万元,约定交地时间为2022年3月。

2020年9月30日至2025年1月27日期间,同田乡政府共偿还1930万元,仍欠工程款2000余万元。

邹建国称,他们曾多次前往同田乡政府沟通,始终无果,“23年开始说将加油站地块和党群服务中心对面地块拿出来拍卖还钱,但一直到后来起诉都没落实。”

工程方状告乡政府,法院判令被告限期内还款

2025年4月,中海建工向丰城市人民法院起诉同田乡政府,请求其立刻支付剩余工程款2619.638713万元及利息。

判决书显示,同田乡政府答辩称,该案所涉工程属政府自筹资金的公益性项目,非财政预算内资金。还款协议中有关土地出让条款作为还款来源系附条件的约定,部分地块受土地市场行情、政府规划等客观因素制约,导致流拍无法成交变现,非单方恶意违约,不可归责于被告,非怠于履行义务。同时,法院认为原告主张的月息1%的违约金利息计算标准,无事实法律依据。

文中进一步提到,前述C-04-01地块因市场原因无人摘牌,后根据丰城市人民政府相关文件规定,该地块与丰城市创投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相关协议。另一块地块因政府规划原因,没有相应的指标导致无法变现。2023年2月7日,同田乡政府提出新的化解方案,即出让B-01-01地块(加油站用地)偿还债务,后经过两次挂牌,因市场因素两次流拍,无法成交。

2025年8月15日,丰城市人民法院对该案做出判决,认为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未按还款协议履行,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辩称未违约,不应按月利率1%计算工程款逾期支付利息的意见,不符合该案事实,不予采纳。

丰城市人民法院裁定,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同田乡政府需支付中海建工剩余工程款2619.638713万元及逾期利息2040.769090万元(利息计算至2025年4月30日,此后利息以实欠工程款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如未按照裁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将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乡政府败诉后仍不履行,企业申请强制执行受阻

一审判决后,同田乡政府向法院提起上诉。2025年12月15日,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同田乡政府仅于2026年2月25日向中海建工方面支付30万元,之后便再无动静。

多次催促无果,2026年8月6日,中海建工向丰城市人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要求同田乡政府支付工程款、逾期付款利息和案件受理费,共计5056.029588万元,但截至目前,丰城市人民法院尚未回复。

2026年10月10日,中海建工向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强制执行申请书。邹建国提供的一段现场视频中,该法院工作人员表示无法受理,称丰城市人民法院会按照法律程序进行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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