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上货车突发自燃,生产商、销售商及GPS服务商全被起诉,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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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北京市

货车正常行驶中突发自燃

是车辆质量缺陷

还是后期改装、保养不当?

消费者举证难、追责难

又当如何维权?

请看湖南省常德市澧县人民法院公布的案例

案情简介

2023年3月,原告某商行从被告某汽贸公司购得A品牌轻型仓栅式货车一辆。2024年5月,案涉车辆在高速公路正常行驶时突发自燃。经第三方鉴定,起火原因为车辆喇叭转换继电器内部发生电气故障,继电器蓄热后引发塑料外壳起火。车辆虽加装GPS、边灯等部件,但加装线束未见过热、起火痕迹。因协商无果,原告将车辆生产商、销售商及GPS服务商诉至法院,要求连带赔偿车辆停运、维修、鉴定、施救等各项损失。

车辆生产商认为,案涉车辆不存在质量问题,系原告加装、改装车辆后引发内部故障起火,应由原告自行承担损失或改装方承担赔偿责任。

车辆销售商辩称,所售车辆来源合法,质量符合合同约定,不存在过错,且火灾事故原因与销售行为无因果关系,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GPS服务商辩称,已有前案生效裁判文书确认服务商的GPS安装行为与本次车辆自燃无因果关系,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并提出反诉,要求原告返还垫付修理款。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主要为案涉车辆损失核定、举证责任及最终责任主体、GPS服务商反诉等。

关于案涉车辆损失核定,拖车费、倒货费、维修费、鉴定费依据原告提交的支付记录及发票予以认定。对于营运损失,因原告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具体金额,法院参照事故发生时当年度城镇私营单位交通运输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案涉车辆发生火灾事故至维修完毕共耗时52天,营运损失按52天计算,超过该部分系原告自身未及时取车导致,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举证责任及最终责任主体,消费者主张产品存在缺陷导致损害,应当承担产品存在缺陷、发生损害后果、产品缺陷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初步举证责任。汽车类产品生产工艺复杂、技术含量极高,消费者直接举证车辆自燃系产品自身缺陷所致难度极大,故原告举证证明事故车辆自燃系因产品自身缺陷导致达到高度盖然性,可视为已完成举证责任。本案中,案涉车辆在正常行驶过程中自燃,为明确起火原因,原告已对起火原因进行鉴定。鉴定意见认定起火成因符合喇叭转换继电器内部发生电气故障、继电器蓄热后引发塑料外壳起火。生产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案涉车辆不存在产品质量问题,亦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案涉车辆起火系因原告擅自改装导致,且已有生效法律文书认定车辆起火事故与GPS服务商安装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故应认定案涉车辆本身存在缺陷,原告要求车辆生产商、销售商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予以支持。但因原告未严格依照车辆使用手册对车辆合理适用和按时保养,其自身也存在过错,故对于原告的损失,生产商、销售商应当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法院酌定生产商、销售商共同承担80%,原告自行承担20%。

关于GPS服务商反诉,因原告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案涉车辆起火事故与GPS系统安装存在因果关系,对GPS服务商要求原告返还已垫付赔偿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综上,判决被告车辆生产商、销售商共同赔偿原告26829.6元,原告返还GPS服务商赔偿款16137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GPS服务商反诉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车辆生产商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判决现已生效,赔偿款已全部履行完毕。

法官说法

汽车类产品生产工艺复杂、技术含量高,消费者面对车辆自燃引发的产品责任认定时,容易陷入举证难、追责难的维权困境。本案涉及车辆生产、销售、改装使用等多个环节,既引导企业严把质量关,也提醒车主妥善维护车辆、合理索赔。

产品责任“双轨追责”,保障选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构建了“缺陷产品双轨追责制度”,赋予消费者对生产者、销售者的选择请求权,消费者选择任何一个责任主体均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外部责任上不存在责任份额划分,但销售者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生产商内部追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承担责任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举证责任合理分配,减轻消费者负担。机动车机构复杂、技术门槛高,普通消费者难以掌握专业车辆内部故障机理,本案厘清各方责任边界,合理分配举证责任,不再苛求消费者对车辆内部元件缺陷进行精细化举证,以高度盖然性标准减轻消费者举证责任负担。

消费者应履行保养义务,理性主张损失。车主需按手册定期保养并保留记录,否则可能因自身过错承担相应责任。同时,损失应限于事故直接造成,不当扩大的费用法院不支持。

法官提醒:遇车辆自燃,应第一时间报警并留存现场照片、鉴定报告及保养记录等证据,协商不成及时依法维权。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来源:常德市澧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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