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冶市检察院办案检察官介绍,因一次超车,袁某、王某某在公共道路上追逐竞驶,最终双双因危险驾驶罪被法院判处刑罚。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袁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院审理认为,袁某、王某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有行车记录仪视频、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完整证据予以佐证,情节恶劣,二人行为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2025年9月3日下午1点多,袁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在某乡镇公路上行驶。途中,王某某驾车从后方超过袁某。袁某准备超车时,道路变窄,车轮毂剐蹭到路边,袁某怒火上涌。
袁某一脚油门加速超车,在某高架桥下,直接把王某某的车子拦停。两人下车争吵一番后,又各自回到车上继续行驶。
“你别想走!”袁某开车行驶在前,王某某不甘示弱驱车紧追。两车在乡镇公路上来回较劲,反复加速、减速,互相超车、别车。在限速40公里每小时的路段,最高超速达到275%,道路上险象环生。
行驶至某乡镇路口后,袁某再次将王某某车辆拦停,二人下车继续激烈争执,随后分别拨打报警电话。
办案检察官介绍:“道路不是宣泄情绪的地方,追逐竞驶、超速别车,不光会危及自己的生命,还会威胁路上其他车辆和行人安全。”
袁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但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庭审阶段反悔,且存在劣迹,酌情从重处罚。王某某经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如实供述,构成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较好,依法适用非监禁刑。
案件承办检察官提醒,《刑法》规定,在道路上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构成危险驾驶罪。开车上路,遇事保持冷静,切勿被路怒情绪支配。一时斗气飙车别车,不仅要承担民事赔偿,还会留下刑事犯罪记录,影响本人及子女,切莫逞一时之快,付出沉重的法律代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