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海潮任诸暨市代理市长
诸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董海潮为诸暨市人民政府
代理市长的决定
(2026年10月16日诸暨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诸暨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决定:董海潮为诸暨市人民政府代理市长。
柴军任嵊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代理市长
10月16日上午,嵊州市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三次会议经审议表决,决定柴军任嵊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代理嵊州市人民政府市长职务。
(内容来源:综合自诸暨发布、嵊州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