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2日,毕节市威宁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公布《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乡风文明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明确该条例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

据悉,威宁自治县制定本条例,旨在加强乡风文明建设,推进移风易俗,提升乡村文明程度和治理水平,促进乡村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推动乡村全面振兴。《条例》共26条,适用于威宁自治县行政区域内乡风文明建设、管理、服务、保障、促进等活动。
《条例》明确,乡风文明建设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推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坚持倡导与规范、教育与治理、激励与约束并重。县级政府应将乡风文明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经费投入,并鼓励社会资金参与。
在行为规范方面,《条例》提倡婚事新办,抵制低俗婚闹,反对借婚姻索取、给付高额彩礼;倡导文明节俭办理丧葬事宜,抵制人情攀比、厚葬薄养、大操大办、铺张浪费、借机敛财等不良风气;禁止修建豪华墓、活人墓,推行绿色、生态、节地安葬方式,鼓励文明低碳祭扫。
《条例》还提出,推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加强红色文化、民族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完善公共文化设施;要求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开展人居环境整治,监督村(居)民遵守相关规定。对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村(居)民委员会等基层自治组织可进行说服教育、规劝提醒;法律、法规另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文/天眼新闻记者 罗亮亮
编辑/李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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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李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