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9月,男子孙某和球友在江苏宜兴某篮球馆打球,在下场休息时晕倒,虽经多日抢救,但孙某最终不治去世。随后,孙某家人将篮球馆经营者告上法庭,他们认为篮球馆未配备AED,导致孙某晕倒后错失黄金抢救时机,并提出了406444.76元的索赔要求。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一审法院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认为,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无强制性规定要求经营场所、公共场所配置AED设备,遂驳回了孙某家人的诉讼请求。
判决书显示,法院经审理查明,去年9月某日晚8时许,男子孙某在宜兴某篮球馆内座椅休息时突然晕倒,球友发现其异常并尝试进行按压。晚8时18分左右,工作人员对其进行心肺复苏;8时20分,急救人员到达现场;21时,孙某被送至医院就诊。后来,孙某又辗转两家医院治疗,但仍在数日后死亡,死亡原因为颅内损伤。
孙某家属认为,孙某晕倒后,现场监控显示球馆管理人员虽然实施了人工心肺复苏的抢救行为,但球馆未配备AED等必要急救设备。心脏骤停时AED是唯一的有效除颤设备,球馆没配AED导致孙某晕倒后错失黄金抢救时机,应视为球馆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该侵权行为与孙某的死亡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孙某家属提出了40余万元的索赔要求。
篮球馆经营者辩称,男子孙某在场下休息时突发晕倒,并非在运动对抗中发生意外,球场管理人员第一时间发现后立即对其进行人工心肺复苏,现场球友同步拨打120,急救人员于晚8时20分抵达现场接手抢救,整个过程未有任何延误。死亡原因明确为颅内损伤而非心脏骤停或者心源性猝死,因此其已经尽到合理安全保障义务,依法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孙某家属认为球馆未安装AED导致错失黄金抢救时机,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无强制性规定要求经营场所、公共场所配置AED设备,且案涉球馆的工作人员已及时对孙某尝试进行心肺复苏。因此,案涉球馆未配备AED设备并不构成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形,孙某家人主张篮球馆未尽到合理安全保障义务并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驳回了孙某家人的诉讼请求。
来源:红星新闻
编辑:一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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