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碳达峰、碳中和战略部署,推进城市绿色低碳发展,加快能源结构调整优化,佛山市政府近日发布了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明确将全市行政区域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通告对禁燃区提出管理要求:
(一)在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燃烧设施。
(二)在禁燃区内已建成的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燃烧设施按下列规定加强管理:
1.单台出力35蒸吨/小时及以上的高污染燃料锅炉(含火力发电企业机组锅炉)应当拆除,或改燃清洁能源,或完成超低排放改造。
2.现有使用高污染燃料设施的陶瓷行业,喷雾干燥塔应当燃用清洁能源或完成陶瓷行业烟气深化治理。
3.玻璃企业应当燃用清洁能源,并完成玻璃行业烟气深化治理。
4.除因生产工艺等客观条件制约,经论证确需沿用高污染燃料并配置高效治理设施的情况外,其他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应当拆除或改燃清洁能源。
(三)在禁燃区内禁止新增高污染燃料销售点。
该通告自2026年11月15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