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年来,一些犯罪分子披着投资理财等外衣,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面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不仅给人民群众的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也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
案例详情
被告人游孝荣于2013年4月成立吉安实实在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实实在在公司),在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从事融资经营的情况下,超越经营许可范围,聘请汤某某、邹某某、张某某、谢某某等人为公司员工,通过在电视台播放广告和指使员工下乡散发宣传单等形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宣传吸收存款。2014年10月游孝荣聘用被告人李海燕为公司出纳管理财务,并委托李海燕负责组织员工开晨会,传达游孝荣的工作安排、进行宣传和揽储等。自2013年7月6日始,游孝荣根据集资参与人投资金额和期限的不同,分别支付一分到两分不等的月息,并承诺用实实在在公司作担保,在出具借据的同时,还与绝大部分集资参与人签订了借款合同与担保合同,所吸收的资金全部汇入游孝荣控制的其本人和李海燕等人的私人银行账户。截止2019年6月,游孝荣以个人名义并由实实在在公司担保,共向350名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1.5243亿元,所吸收的资金主要用于对外放贷获取利息、投资开办企业及支付集资参与人本金及利息、购买房产及家庭消费等。
骗局拆解
永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游孝荣、李海燕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通过在电视台飞播广告和散发宣传单的方式,向350名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资金1.5243亿元,扰乱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遂判处被告人游孝荣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李海燕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该案经吉安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案件警示
本案被告单位与集资参与人签订房屋竞买保证金预收协议,协议中约定了高额利息,并让集资参与人选择还本付息或者购房,且未限制集资参与人的资金额度,其本质是吸收资金。被告单位及被告人郭建华通过高额回报吸收社会公众资金,在初期通过借新还旧等方式及时兑付,以获取信任,致使一些不明真相的群众不计风险加入其中,最终因被告单位无法承受高额利息,资金链断裂而案发。非法集资无论采取何种形式,非法集资人都会把短期回报率定得很高,超高额的经济收益具有很强的诱惑性。法官提醒社会公众:高额利率是犯罪分子精心设计的诱饵,高收益必然伴随着高风险,投资时切记保持清醒头脑,仔细甄别宣传信息,识别非法集资陷阱,防止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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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山西省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

责编/杨西
校对/王伟
审稿/张磊
监审/单姗 陈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