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一批检察机关依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典型案例。其中一个案例为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诉陈某威重大责任事故案。

最高检发布典型案例
该案案情显示,2024年4月4日4时许,广东东莞某护理院有限公司发生一起火灾事故。事故过火面积约20平方米,造成4人死亡,9人受伤,烧损部分建筑结构、一批医疗设备及物品,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280.17万元。
广东省东莞市政府事故调查组关于《东莞万江某护理院有限公司4·4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等查明,火灾事故中心位置位于某护理院三楼303房,起火原因为303房9号床老人使用打火机明火引燃床上可燃物品。调查认定火灾蔓延原因如下:1.某护理院擅自将设计为避难间的303房间改建为疗养房,各项消防设施设备、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均不符合避难间的标准;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处于手动状态,消防控制中心无值班人员,无人发现警情,无人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切换到自动状态,起火楼层无声光报警,关联的消防设施未启动灭火和排烟;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道内无水,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未启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泵控制柜的启动方式为手动状态,导致火灾发生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不能第一时间正常启用对初期火灾进行有效灭火。
被告人陈某威,男,1987年出生,系广东东莞某护理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案当中,陈某威应对某护理院“物的不安全状态”的管理缺陷负领导责任,不应属于主要责任者。事发后,陈某威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某护理院和陈某威共同赔偿各被害人,取得谅解。
2024年12月20日,公安机关以陈某威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本案起火是由养老机构服务对象老人点火引起,侦查机关初期围绕放火罪开展取证,但点火老人已经在火灾中死亡。检察机关及时引导公安机关调整侦查方向,重点围绕养老机构企业长期存在安全隐患、管理人员不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违规改造建筑设施等方面收集证据,构建和完善重大责任事故罪证据体系。
另外,由于本案共死亡4人,责任认定关乎量刑情节是否上提一档,针对事故调查结论与刑事定责要求的差异,检察机关建议侦查机关进一步查清被告人在本次重大责任事故中的责任比例。据此,检察机关认为,陈某威作为某护理院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消防安全责任人,违规改建避难间为疗养房,未履行相关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未及时发现并消除重大安全隐患,未保证安全生产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符合国家规定,致使某护理院发生重大火灾事故,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不认定陈某威犯罪情节特别恶劣。2025年4月1日,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陈某威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提起公诉。
2025年6月,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威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负事故次要责任,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等情节,事故造成4人死亡、9人受伤,社会危险性较大,不宜适用缓刑,判决被告人陈某威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未提出上诉、检察机关未提出抗诉,判决已生效。
来 源 | 极目新闻
编 辑 | 苗馨文
统 筹 | 崔然
监 制 | 赵志刚
副总编 | 周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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