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安徽亳州一则警情引发广泛关注:一名男子此前已经因为违规养犬被处罚两次,却依旧没有吸取教训,携犬外出没有做好管控,最终导致他人被犬只咬伤受伤。公安机关依法对该男子处以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涉事犬只予以收容。案件曝光之后,很多网友纷纷点赞警方的处置,同时也引发大家对于养犬法律责任的讨论。

犬只伤人
主人需要承担哪些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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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明确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而针对没有牵绳、违规管控犬只的情形,民法典进一步加重了养犬人的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不存在免责的机会。也就是说,只要养犬人外出不拴绳、不佩戴嘴套,哪怕受害人没有主动逗狗,仅仅是路过被犬扑倒、咬伤,养犬人就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赔偿范围不仅仅是医疗费,还包括受害人的疫苗接种费、检查费、护理费、交通费。一旦造成伤残,还需要赔付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如果是未成年人被咬伤,精神损害赔偿更容易得到法院支持。
本案男子已经两次违规被罚,依旧外出放任犬只,属于明显没有尽到饲养管理义务。受伤的受害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该男子全额赔偿全部经济损失。
行政责任
各地养犬管理条例都明确,携犬外出必须束牵引绳,大型犬需要佩戴嘴套,及时清理粪便。违规养犬,公安机关可以先予以警告、罚款。
而如果多次拒不改正,放任犬只恐吓、伤害他人,就触及《治安管理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予以处罚,可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本案当事人,此前已经两次被处罚,仍然漠视规定,携犬外出致他人受伤。公安机关对其行政拘留7日,同时收容犬只,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很多人忽视:多次违法的情况下,执法机关有权对犬只进行收容。一旦犬只被收容,在规定期限内,养犬人如果无法完成整改、补齐手续,犬只会按照规定统一处置,养犬人永久失去饲养权。这是对屡教不改养犬人的重要惩戒。
刑事责任
如果犬只伤人造成更加严重后果,养犬人还可能触碰刑法,面临牢狱之灾。分两种情形:
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罪
长期放任烈性犬外出、不采取安全防护,明知犬只有攻击倾向,仍然疏于管控,犬只咬伤路人,造成受害人重伤或者死亡,养犬人会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
故意伤害罪
主动驱使、教唆犬只撕咬他人,直接按照故意伤害罪定罪,重伤或者死亡最高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现实案例中,多地已经出现犬只咬伤路人致死,养犬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判例。养犬人不要抱有侥幸心理,不要觉得自家狗狗温顺不会伤人,动物的情绪具有不可控性,一旦发生悲剧,后果无法挽回。
《新余市养犬管理条例》已于2026年1月1日实施。新余公安再次向广大市民发出郑重呼吁:
依法养犬: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江西省动物防疫条例》及《新余市养犬管理条例》,主动为犬只办理登记、定期接种疫苗。
安全养犬:户外遛犬时必须使用束犬链(绳)牵引,主动避让行人,尤其是老人、孕妇和儿童。在公共场所或人员密集区域,应为犬只佩戴嘴套。
卫生养犬:随身携带清洁工具,及时清理犬只排泄物,维护公共环境卫生。
文明养犬:加强对犬只的行为训练,防止其无故吠叫、扑咬。不携带犬只进入明确禁入的公共场所。尊重邻里,避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养犬是个人权利,但文明养犬是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新修订的法律已赋予公安机关更明确的执法依据,新余警方将持续加大巡查执法力度,对不文明养犬行为,特别是构成违法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
让我们每一位市民都成为文明养犬的践行者、监督者和宣传者,牵好手中的“法律绳”“安全绳”“文明绳”,共同营造和谐、安全、宜居的城市环境,为平安新余、文明新余建设贡献一份力量。
出品/新余公安融媒体中心
来源/综合网络素材
审核/饶健
校对/陈日新
编辑/吴夏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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