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买回家的大米
拆开煮饭才发现已经过期
更闹心的是,超市两次口头承诺赔偿,却两次临时变卦
九江瑞昌市民李先生就遇上了这件烦心事


9月26上午,李先生在瑞昌雅斯联盛超市,购买了三袋10公斤装国宝桥米,单价89.9元。大米外包装标注生产日期2025年9月24日,保质期一年,李先生购买当天,这批大米已经过期两天。中午他拆开一袋煮饭,入口口感发陈,察觉不对劲,仔细核对日期才发现大米早已过期。

李先生当即返回超市沟通,门店管理人员当场承认问题,并且在货架上还查出另外两袋同款过期大米。超市负责人幸先生表示:米是我们卖的,过期了,但不是“主观故意”,可能是员工盘点疏忽、把临期看错了。

可李先生不这么想,他认为过期就是过期,临期商品或者过期商品和正常商品的售价 不一样,你提前告知消费者,消费者有权知道自己购买商品的真实情况。米过期两天也是过期,货架上看错日期,不该由买家买单。

依据《食品安全法》提出退一赔十,三袋大米货款合计约270元,十倍赔偿应为2700元。双方几番协商,超市口头答应赔付1500元。可约定之后,商家第一时间反悔。第二天超市主管主动打电话,再次承诺赔偿1500元,让李先生带大米到门店办理手续。等李先生赶到超市客服台,商家又一次改口,只同意退货退款。
“两次谈好赔付1500元,两次反悔,感觉对消费者很不尊重。”李先生说,事实清晰,超市也承认大米是门店售出,他坚持主张退一赔十。

9月30日,都市现场记者陪同李先生来到瑞昌联盛购物广场,货架上已经看不到同款过期大米。超市负责人幸先生承认过期大米是门店售出,但解释并非主观故意售卖,是员工盘点疏忽,看错日期。

随后都市现场记者与李先生将情况反映至瑞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区分局。工作人员当场联系超市核实情况,并解释,市场监管部门只负责消费调解,没有强制商家赔付的权力。如果双方调解失败,消费者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针对销售过期食品的处罚问题,工作人员介绍,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售卖过期食品货值不足一万元,可处5万至10万元罚款。不过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出台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经营过期食品想要适用免罚,必须同时满足全部条件:初次违法、非餐饮环节、提供合法进货来源、货值不超500元、没有食品安全事故、完成立即整改。
监管工作人员表示,收到举报线索后会上门核查,符合立案条件将依法立案。节前他们也已经对这家超市开展过检查。

都市现场记者了解到,后续李先生已经把未开封两袋大米退回超市,拿到1500元赔偿。截至发稿,市场监管部门还未反馈门店核查结果,联盛超市销售过期大米是否满足立案条件,我们将持续关注。

在这里也提醒大家,购买粮油等预包装食品,记得留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保留购物小票,一旦买到过期食品,可保留证据拨打12315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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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都市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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