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信用安徽”公开披露行政处罚信息,因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宿松惠民医院有限公司被罚3万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为松市监处罚﹝2026﹞300号。

公开处罚信息显示,2026年8月19日,宿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投诉举报人具体举报信息对宿松惠民医院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在当事人一楼左侧通道无门牌室内发现有“体外冲击波碎石机”一台,在该碎石机机身标签标有:规格型号HK.ESWL108A;产品技术要求产品注册号:国械注准20163211188;生产日期:2017年4月;使用年限:8年;住所:深圳市坪山新区坪山街道六联社区锦龙大道路口宝山路东侧海科兴战略新兴产业园A栋02区5楼;制造商名称:深圳市慧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室内有一名医生坐诊,所查“体外冲击波碎石机”处于通电使用状态,已过期,正在使用,经局负责人批准后,宿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所查医疗器械实施查封行政强制措施并拍照取证。该院负责人温兆星在检查现场陪同检查并在相关文书签字确认。
2026年8月20日、9月1日宿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授权委托人温兆星进行询问调查,经查,当事人使用的“体外冲击波碎石机”(规格型号HK.ESWL108A,产品技术要求产品注册号:国械注准20163211188,生产日期:2017年4月,使用年限:8年,住所:深圳市坪山新区坪山街道六联社区锦龙大道路口宝山路东侧海科兴战略新兴产业园A栋02区5楼,制造商名称:深圳市慧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已超过使用期限,该设备系第三类医疗器械,2022年10月6日从余刚柱个人处购进,余刚柱个人不具备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资格,所查“体外冲击波碎石机”货值金额9500元。

宿松惠民医院有限公司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二项、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宿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作出处罚:1.警告;2.没收过期的医疗器械并处罚款30000元。

天眼查显示,宿松惠民医院有限公司 (曾用名:宿松惠民医疗有限公司) ,成立于2021年,位于安徽省安庆市,是一家以从事卫生为主的企业。
来源:信用安徽、天眼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