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全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
青政〔2026〕73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为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经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调整更新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是我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低限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其构成比例为2:8。本标准不包括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等补偿费用。被征地农牧民社会养老保险按此标准计缴,其管理、使用按照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征收永久基本农田按所在区片综合地价1.5倍标准执行;征收集体建设用地适用本标准;非农建设需要收回国有农用地的,参照本标准执行;国有未利用地原则不予补偿,已确定给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参照集体未利用地补偿标准仅补偿安置补助费;用于牧民放牧或者转场的牧道、设施农用地参照临近地类补偿标准执行。
三、各地区、各部门要强化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加强政策宣传解读,严格依法开展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履行好调查、评估、公告、听证、登记、协议等征地程序,及时研究解决征地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新老补偿标准顺利衔接、平稳过渡,切实维护被征地农牧民合法权益。
四、本标准施行前,县级人民政府已出具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请示文件的,征地补偿标准、被征地农牧民社会养老保险按《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青政〔2023〕42号)规定执行。实施过程中重大情况和问题,及时向省政府请示报告。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同时青政〔2023〕42号废止。
青海省人民政府
2026年10月13日
(本文有删减)

来源:青海政务
监制:刘幸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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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杨建民、赵洪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