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尔茨海默病老人“闪婚”后房子被置换,妻子、胞弟谁适合当监护人?

云之风
 来自宁夏回族自治区

2026年10月16日,在重阳节来临之际,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通报监护类案件审理情况,并发布典型案例。

据上海静安法院通报,2026年1月1日至9月30日,该院受理监护类案件406件,审结384件。总体看,监护案件总量平稳,老年失能、认知障碍群体的司法监护需求持续增长。家庭亲属监护仍是主体,兜底型监护需求则不断增加,公职监护、非近亲属监护需求持续凸显。

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中,有一起配偶与其他近亲属因财产管理分歧而引发的监护权争夺案件。

案件中,被监护人金某长期独自居住生活,并申请长护险护工照顾;其胞弟金某甲每周定期看望,金某的医保卡、房产证均由金某甲保管。2025年4月,许某与金某相识两个月后登记结婚。同年5月,许某将金某居住房屋的房产证挂失后出售房屋,得款228万元,并将其中206万元用于购买其他房屋,登记在许某个人名下,后与金某共同居住于此。

金某甲认为,许某擅自出售房屋且款项去向不明,严重侵害金某的财产权益,因此向法院申请担任金某监护人。金某经司法鉴定患有混合型阿尔茨海默病性痴呆,被评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许某则表示,其为金某配偶,与金某共同生活,也申请担任监护人。审理中,金某胞妹金某乙表示只同意金某甲担任监护人。

法院综合考量各方监护意愿及实际照料情况,针对申请人许某、金某甲之间互不信任、财产管理存在重大分歧等问题,从保护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出发,以共同监护机制促使双方在监护事务中相互配合、彼此制约,并明确:若存在侵害金某合法权益的情形,具有监护资格的个人或组织可依法申请变更监护人,以强化对监护履职的持续监督与权利保障。据此,法院依法宣告金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许某与金某甲为共同监护人。

上海静安法院表示,本案争议主体涉及配偶与旁系亲属,双方矛盾深、信任基础薄弱,处理稍有不慎即可能使失能老人沦为利益争夺的牺牲品。法院从保障被监护人财产安全角度出发,通过共同监护的制度安排,构建配偶与近亲属的内部制衡与协作机制,使双方相互牵制、共同履职;同时,在判决书中释明其他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或组织有权监督监护行为,进一步织密监护监督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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