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一高中生校内坠楼身亡案今日二审,学校是否尽到管理责任成庭审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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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北京市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西亭高级中学17岁学生小天(化名)从校内教师公寓楼顶坠落,送医救治后不幸死亡。小天父母认为,学校在暑期学习活动期间的学生管理及涉事楼栋安全管理方面存在过错,向学校索赔170余万元。

小天家属提起上诉。10月16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小天父母与西亭中学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上诉案进行二审开庭审理。原告代理律师在庭后表示,当天庭审主要围绕三个争议焦点展开:学校对涉事教师公寓公共区域是否负有法定安全管理义务、是否尽到相应管理职责,以及一审责任认定是否正确。

原告代理律师称,庭审持续2小时左右,未当庭宣判。双方辩论焦点主要集中在学校是否尽到管理责任。

据小天的母亲王女士介绍,2025年7月11日中午,她突然接到学校打来的电话,对方通知她前往医院。王女士赶到医院时,小天需要接受紧急开颅手术。校方告诉她,孩子从楼上坠落,但对于具体经过不清楚。2025年8月5日,小天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

这场意外发生在小天即将升入高三的暑假。王女士说,2023年7月,她向西亭中学一名退休教师租赁了校内教师公寓402室陪读居住,租期至2026年6月。2025年7月4日起,西亭中学以“高三暑期学校资源免费开放”为由组织新高三学生返校。

7月11日上午,小天上学后,负责陪读的外公外婆外出并带走钥匙,但未将402室房门上锁,以便小天放学后进入。当天上午11时35分左右,小天下课后与同学前往学校食堂。其间,一名同学曾独自前往402室,离开时随手将房门带上。

住在401室的学生及其同学反映,当天午餐时间,他们曾看见小天在402室门口拍门、撞门。其间,小天还曾表示想借助401室的阳台翻回自己居住的房间,但遭到拒绝。随后,小天爬至天台,试图从天台回到402室,意外就在这时发生了。

12时15分左右,住在教师公寓1楼的住户听到一声闷响,发现小天坠楼受伤,拨打120急救电话。随后,学校报警。事发后,公安机关对现场进行了勘验,排除了自杀、他杀的可能性,将此次坠楼事件认定为意外事件。

小天去世后,他的父母曾与学校就赔偿问题进行协商,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遂将学校诉至法院,要求学校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等共计170余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案件分别于2025年11月26日、2026年4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

庭审中,家属认为学校以“高三暑期学校资源免费开放”为名组织学生返校,实际上是在暑假期间开展补课活动。其次,按照学校管理规定,学生午餐后应返回教室午休,不得返回宿舍,而事发当天小天离开教室后,学校未能及时发现并采取管理措施;此外,涉事教师公寓位于校园内部,楼梯间放置有可随意搬动的木梯,通往楼顶的天窗没有上锁,家属认为学校未尽到相应的安全管理职责。

小天的家属表示,事发前天窗长期处于打开状态,事后学校已经将其封闭。

西亭中学则认为,小天自身的危险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小天在发现租住房屋房门关闭后,没有返回教室,而是自行寻找、搬动木梯,经由天窗攀爬至楼顶,其行为已超出学校正常管理区域及可预见、可防范的范围;此外,涉事教师公寓由退休教师个人出租给学生家属,租金直接支付给出租人,学校并非租赁合同当事人。涉事天窗并非供人员日常通行的通道,楼顶也不是学校允许学生开展活动的场所。

对于暑期组织学生返校的问题,学校辩称,“高三暑期学校资源免费开放”活动是为学生提供自愿、自主学习场所的公益行为,已经得到教育主管部门许可,与事故发生没有直接因果关系。

2026年7月30日,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学校在此次事故中存在未尽教育及管理职责,对于家属要求学校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不予支持。

法院认为,小天作为一名17岁的高中生,已经具备一定的认知能力和风险判断能力,应当能够预见攀爬高处可能带来的危险。其冒险行为超出了一般情况下学校的可预见性和风险控制能力。

此外,西亭中学表示愿意从人道主义角度补偿家属40万元。法院遂判决学校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家属40万元,驳回家属其他诉讼请求。

10月15日,小天家属表示,他们已经提起上诉,希望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认定学校存在相应管理过错,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小天的家属说,他们并不否认小天自身的冒险攀爬行为存在过错,但认为这并不意味着学校可以完全免除责任。

原告代理律师认为,一审判决对学校教育、管理职责范围的认定值得商榷。判断学校是否负有安全管理责任,不能仅以涉事房屋的租赁关系或建筑性质为依据,还应结合建筑所处位置、实际使用情况及管理主体等因素综合认定。原告代理律师表示,涉事建筑的天窗、木梯及楼顶防护设施是否存在安全隐患,以及学校在暑期返校期间是否尽到学生管理职责,都有进一步审查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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